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对举报下列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者予以奖励。
一、被执行人及未履行债务情况
(一)淄博恒百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辛庄村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5991767XD。
法定代表人:孙丰昌,总经理。
1、执行案号:(2019)鲁0304执878号
2、执行依据:(2017)鲁0304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9 058 006.73元。
(二)淄博润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辛庄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578621343。
法定代表人:孙永刚。
1、执行案号:(2019)鲁0304执1297号
2、执行依据:(2017)鲁0304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10 608 258.23元。
(三)山东海盛化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西域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9272389A。
法定代表人:吴家军。
1、执行案号:(2019)鲁0304执1295号
2、执行依据:(2017)鲁0304民初3149号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5 158 195.21元。
(四)博山建博家具厂,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乐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299167P。
法定代表人:孙建博,厂长。
1、执行案号:(2019)鲁0304执1183号
2、执行依据:(2017)鲁0304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2 243 560.73元。
(五)博山金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新建一路大天明商场南端商品房负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249797441。
法定代表人:于清汇,经理。
1、执行案号:(2020)鲁0304执25号
2、执行依据:(2018)鲁0304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共计6 062 139.82元。
(六)淄博博山驰鹿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西冶街159号天隆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590081X1。
法定代表人:钱钢。
1、执行案号:(2020)鲁0304执762号
2、执行依据:(2018)鲁0304民初1214号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1 951 015.26元。
(七)山东玉玺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叩家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50919521J。
法定代表人:陈淑红。
1、执行案号:(2020)鲁0304执801号
2、执行依据:(2018)鲁0304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9 483 364.77元。
(八)淄博天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博山镇朱家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8349304X4。
法定代表人:白英哲,经理。
1、执行案号:(2019)鲁0304执1189号
2、执行依据:(2018)鲁0304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7 686 808.62元。
(九)淄博新东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樵岭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X3177069X1。
法定代表人:刘新东。
1、执行案号:(2020)鲁0304执981号
2、执行依据:(2018)鲁0304民初3653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12 426 705.06元。
(十)山东天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祥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038852C。
法定代表人:韩纪刚,经理。
1、执行案号:(2020)鲁0304执1070号
2、执行依据:(2019)鲁0304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7 521 557.19元。
(十一)淄博博山京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经济开发区小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2012693U。
法定代表人:纪京龙。
1、执行案号:(2020)鲁0304执1067号
2、执行依据:(2019)鲁0304民初3507号民事判决书
3、未履行标的额:借款本息合计572 561.47元。
二、悬赏奖励标准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举报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三、悬赏奖励发放方式
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经人民法院执行到位,本院按照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过付款中优先支付悬赏奖励。
四、执行悬赏期限
一年,自本执行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说明
(一)两个以上举报人就同一财产线索举报的,悬赏奖励由在先举报且举报信息详实、准确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举报人所得悬赏奖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举报人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3、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4、举报人为因职务便利获取财产信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5、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员工的;6、法院工作人员或者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8、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的财产线索系使用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取的,由举报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郑重承诺: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其提供财产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533-4120202
特此公告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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