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力争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此后双碳相关政策密切出台,推动全社会节能降碳,全社会降碳进入实质实施阶段。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北京、上海、武汉三地同时举行启动仪式,全国碳市场正式开始上线交易。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起步晚,发展不成熟,投资者们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重风险。笔者从“双碳”领域投融资乱象入手,对投资者在碳金融领域常见的法律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对相关法律风险防范提出自己的四点思考,以期对“双碳”领域投融资活动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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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领域
投融资乱象
中国碳市场地方试点起步于2011年。当年10月,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七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工作。2013年起,七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生态环境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试点省市碳市场累计配额成交量4.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成交额约114亿元。
全国碳市场目前唯一的交易产品为碳排放配额。在市场启动初期,只在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开展配额现货交易,暂时不允许机构和个人参与。2022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碳金融产品》(JR/T 0244—2022)行业标准。根据该规定,碳金融产品可以分为碳市场交易工具、碳市场融资工具和碳市场支持工具三大类。这三类金融产品,将帮助企业变现碳资产,拓宽融资渠道。
实践中,由于我国碳金融市场起步晚,金融产品发展不完善,使得碳金融这一概念出现的同时,市场上出现了利用碳金融的名头自创碳金融产品,以吸引投融资的行为。可以说,碳金融投融资活动乱象频出,“双碳”外衣下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比如不法分子成立以绿色低碳、新能源、碳排放交易等双碳相关名词命名的公司,以投资碳排放权项目为名,自行设立“碳汇”基金,吸引大量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进行购买投资,或自行建立碳排放交易平台,吸引客户通过该平台进行虚假碳汇产品交易、碳排放交易,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与上述投融资乱象相伴而生的,是“双碳”领域职务犯罪问题。近年来,中央在“双碳”领域投入大量财政资金。在完成上述项目的过程中,部分公职人员或企业人员,为他人或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项目中通过行受贿、滥用职权,授意他人或私自采取漏报、瞒报手段,挪用或骗取中央财政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触犯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等职务犯罪。
▶ 案例1【(2020)粤14刑终70号】
2016年至2019年间,上诉人朱某某在布置实施丰顺县2016年中央森林抚育补贴项目、丰顺县2017年省级森林碳汇林抚育项目、丰顺县2017年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授意李某某等人及项目实施的企业老板,采用虚假部分抚育或造林实施面积的手段,套取国家专项资金,并由李某某、彭某某等人向相关老板收取款项,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19465699.41元。
朱某某在任丰顺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故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双碳”金融投融资
法律风险
碳市场是一个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但受法律滞后性的影响,市场监管体系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全配备成熟。虽然我国碳市场试点起步已有十余年,但仅有个别试点城市出台地方法规,对当地碳排放权交易进行规定。2014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逐渐为“双碳”领域密织了法网,但均未对市场风险的监管与控制做出明确的规范。因此,不仅控排企业参与碳交易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在碳金融的投融资活动中也存在不少法律风险。
(一)民事违约风险
碳交易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天然自带交易风险,交易风险自担是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碳交易中心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应在碳交易市场进行。但碳交易中心仅提供碳排放额交易场所、相关设施及交易相关服务,不承担交易参与人因交易产生的风险与法律责任。交易参与人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 案例2【(2020)粤01民终23215号】
某碳公司(甲方)与通某公司(乙方)于2018年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广东碳排放配额合计236350吨。事后,通某公司没有按约定于2018年7月31日将资金转入其交易账户(即没有付款)。某碳公司认为,在涉案碳排放权交易中,广碳交易中心应当核实及保证通明公司的交易资金到位,在某碳公司已支付碳排放权配额的情况下,广碳交易中心负有向某碳公司结算支付交易款项的义务,广碳交易中心并不能以其未收到通某公司缴存的涉案转让款项为由而免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碳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某碳公司要求广碳交易中心对通某公司未支付碳配额转让款承担赔偿责任无合同或者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予以维持。
(二)行政违法风险
部分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企业利用碳交易系统进行非法牟利,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碳市场正常秩序,以规避监管政策或使得非法利益最大化,行政违法风险突出。2022年3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公告,公开了中碳能投等机构碳排放报告数据弄虚作假等典型问题案例,这些案例反映出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报告,制作虚假煤样,报告结论失真失实等突出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部分碳市场技术服务机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利用弄虚作假手段帮助企业篡改碳排放数据。而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得部分技术服务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缺失,项目管理混乱,工作合规性、数据真实性难以保障。
▶ 案例3【中碳能投数据造假】
中碳能投与控排企业签订的咨询合同中,承诺“在分配方案和核算方法不变的情况下,可为电厂碳排放配额扭亏为盈,实现配额富裕”,明确“指导企业开展2019和2020年入炉煤元素碳含量检测的采样、制样,并联系检测机构外检”。中碳能投在明知企业未留存历史煤样的情况下,授意指导多家控排企业临时制作煤样代替2019、2020年的月混合煤样补测元素碳含量。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督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有关企业进一步调查,坚决查处数据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刑事犯罪风险
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在起步阶段,市场投资主体成分复杂,并未形成完整的碳金融交易生态体系。作为知识壁垒高、复杂程度高以及宏观政策性强的新兴产业,碳金融交易的机会成本与市场风险均远超其他市场。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可能利用碳市场或以碳汇相关为名进行金融犯罪,如诈骗、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甚至涉及部分职务犯罪等。
▶案例4【(2017)苏01刑终47号】
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翟某某等三人,先后成立了顺某等四家公司,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化名,冒充他人身份,虚构有客户购买被害人的“中国碳排放交易网”和有其他网络公司抢注其“网络端口”等事实,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谎称可以提供办理“网络端口”业务,借机骗取被害人财物。该犯罪集团共骗取吴某1、慕某等17名被害人人民币817.9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虚构身份,编造事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双碳”金融投融资
法律风险防范
碳金融属于高风险的金融行业,如何规避风险、优化配置,是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平稳有序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合规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应遵守碳市场交易规则,并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制定风险管理预案,及时公布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信息。树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意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加强运营管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风险管理对策。
(二)做好风险评估
碳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远超一般金融产品,其与环保、工业、科学、政治等领域密切相关,是一种典型的“政治经济”产物。作为碳交易市场主体来说,在进入市场交易前,需做好充分的尽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碳金融机构、碳金融产品等内容、形式的调查。必要时,可聘请各行业各部门专业人士,如外部律师、资产分析师、职业风控师等对交易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供决策者参考。
(三)加强人员管理
碳金融对人才专业化要求极高,碳金融的风险特征决定了只有具备金融、法律、宏观政策等知识的专业人才才能够游刃有余地驾驭相关交易。企业应重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拓宽其工作思路,强化其工作能力,提高其职业素质与道德修养。
(四)分散投资风险
碳金融作为新兴行业,产品较为单一,若盲目逐利,易造成风险集中,危机一旦爆发,将难以应对。因此,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方式,是分散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应尽可能充分、全面、客观地进行考察,选择合理搭配,进行良性组合投资,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潜在风险,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
“双碳”投融资
刑事危机化解
投资与投机仅一字之差,在面临碳金融带来的投资机会时,投资者们都想争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但当乱象频出,刑事危机爆发时,如何应对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一)重视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双碳”领域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调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则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也意味着,行政执法工作一定程度上有预警效果,可能伴随着后续的刑事处罚。因此,投资、交易主体在面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时一定要高度重视,不仅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调查,而且要全面评估其法律风险,充分研判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风险。对于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提前制定应对刑事调查预案,在刑事调查来临时积极、妥善应对,尽可能的维护合法权益。
(二)聘请专业刑辩团队
刑事追诉一旦发生,对涉案人员影响巨大,处置不当,将会造成致命性后果。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心理上孤立无援,加之又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自身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犯罪嫌疑人在精神高度紧张等情况下,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亟需刑辩律师的专业指导。辩护律师通过有效开展辩护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积极争取合规不起诉
自2020年初开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持续推动下,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不断探索和发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企业合规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深入和广泛的应用。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做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等的同时,针对企业涉嫌具体犯罪,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可以弥补管理漏洞,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既既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警示那些潜在缺乏规制约束的企业遵纪守法发展,从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运行,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双碳”经济的发展,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产品日渐完善,“双碳”金融挑战与机遇并存。投资者不能搏利心切,应在对行业了解的基础上,聘请专业人才对碳交易市场、碳金融产品进行分析评估,及时识别“双碳”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避,同时在刑事危机到来时,能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降低刑事调查给企业发展带来的影响,及时止损。
作者 | 陈鑫、薛永奎、周芳洁
审核 | 何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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