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中共通辽市委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左后旗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现就科左后旗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科左后旗主要机构设置与自治区保持基本对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通辽市委的统一部署,由旗委具体负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坚持以创新引领发展,以改革驱动发展,为全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科左后旗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调整优化旗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国家和自治区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旗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1)组建旗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旗监察局的职责,以及旗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旗监察委员会,同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旗监察局。
(2)组建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依法治旗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
(3)组建旗委审计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审计局。
(4)将旗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办公室。
(5)组建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委宣传部。
(6)组建旗委财经委员会,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组建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旗教育科技体育局。
(8)组建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退役军人事务局。
(9)组建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旗委议事协调机构。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局。
2、加强旗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旗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党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组织部管理。
(2)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老干部工作。将旗委老干部局并入旗委组织部,加挂旗委老干部局牌子。
不再保留单独设置的旗委老干部局。
(3)旗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组织部,对外加挂旗公务员局牌子。
(4)旗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将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管理职责划入旗委宣传部,对外加挂旗新闻出版广电局牌子。
(5)旗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工作。在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民族工作等职责基础上,组建旗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归口旗委统战部领导。
不再保留旗民族宗教事务局。
(6)旗委统战部统一管理宗教工作。将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宗教事务职责划入旗委统战部,对外加挂旗宗教事务局牌子。
(7)旗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旗民政局的侨务管理职责划入旗委统战部,对外加挂旗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旗自然资源局。将旗国土资源局的职责,以及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旗水务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农牧业局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旗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自然资源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旗国土资源局。
(2)组建旗农牧局。将旗农牧业局、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部的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旗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旗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旗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农牧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旗委农村牧区工作部、旗农牧业局。
(3)组建旗文化和旅游局。将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的文化职责,相关机构的旅游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文化和旅游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对外加挂旗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4)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以及旗民政局的老龄事业管理职责、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蒙中医药管理局和旗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旗老龄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5)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旗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旗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6)组建旗应急管理局。将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旗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救灾职责,旗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旗水务局的水旱灾害防治、旗农牧业局的草原防火、旗林业局的森林防火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地震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应急管理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改革部署实施。旗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应急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7)重新组建旗司法局。将旗司法局的职责,以及旗政府办公室的法制工作职责整合,重新组建旗司法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8)优化旗审计局职责。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查职责,旗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相关部门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等划入旗审计局。
(9)重新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旗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旗科学技术局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知识产权局牌子。旗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不再保留旗工商行政管理局、旗质量技术监督局、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0)组建旗医疗保障局。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旗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旗医疗保障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旗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不再设立旗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旗委政法委员会、旗公安局承担。
(3)不再保留旗环境保护局。
(二)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
旗委办公室、旗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政府办公室、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旗教育科技体育局、旗工业和信息化局、旗公安局、旗民政局、旗财政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交通运输局、旗扶贫开发办公室、旗统计局、旗水务局、旗商务局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旗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旗商务和粮食局的粮食管理职责,以及旗民政局、旗商务和粮食局等部门的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旗能源局的牌子。
不再保留旗发展和改革局、旗商务和粮食局。
(2)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职责,旗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化管理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职责等整合,组建旗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旗大数据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3)组建旗商务局。在旗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商务管理职责基础上,组建旗商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4)组建旗教育科技体育局。将旗教育体育局(包括挂牌的科学技术局)的职责,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教育科技体育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旗委保密机要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旗林业和草原局、旗信访局、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将旗国家保密局的职责,以及旗委办公室的机要室职责整合,组建旗委保密机要局,作为旗委工作机关,归口旗委办公室管理。
不再保留单独设置的旗国家保密局。
(2)组建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旗林业局的职责,以及旗农牧业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旗国土资源局、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务局、旗农牧业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旗林业和草原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旗林业和草原局由旗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不再保留旗林业局。
(3)组建旗信访局。将旗政府办公室的信访工作相关职责整合,组建旗信访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
(4)组建旗政务服务局,作为旗政府工作部门,由旗政府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协调。
(5)将旗档案局的行政职能划入旗委办公室,对外加挂旗档案局牌子。原旗档案局更名为旗档案馆,作为旗委直属事业单位。
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37个。党委机构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8个,政府机构28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一)深化旗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旗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监督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优化人大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2.深化旗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工作机构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深化旗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行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保留设置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再称“委、办、局”。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署,稳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牧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推动整合同一领域或相近领域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设置。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改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进执法力量下沉,旗直部门执法队伍不超过8支。整合苏木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规模较小的苏木镇可探索跨区域设置综合执法队伍。除环保监测监察等中央明确规定实施垂直管理的机构外,其他领域均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统一规范管理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
加强执法队伍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逐步统一执法程序、档案、文书、服装、印章和标识。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一)坚持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严格落实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机构编制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确定的重大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规定。坚决维护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录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经费等应当以机构编制为基础依据。
(二)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严禁超编进人,严禁以虚报人员编制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严禁超出规定的领导职务名称、设置范围、机构规格、数量标准核定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干部。依法管理各类组织机构,不断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三)坚决杜绝条条干预
除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要求地方设置同上级业务部门对口的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人员编制。坚决制止和整治上级部门通过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条干预的内容一律无效,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四)严格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党委督促检查、审计等部门工作联动,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和纪律要求纳入巡视巡察、党委督促检查、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五、“三定”规定拟制的原则与要求
“三定”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是部门运行和依法履职、实施管理服务的基本依据,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机构改革实施工作的中心环节。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拟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各项要求和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在党的全面领导下,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厘清各部门职责,避免在“三定”中出现新的职责交叉扯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整合优化、精干设置部门内设机构,从严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人大、政协及群团机关的“三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章程及各群团章程的要求制定。纪委监委机关的“三定”规定,根据监察法和中央有关要求制定。
(一)关于部门主要职责
坚持科学配置。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调整优化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进一步理顺党政机构职责关系,减少职责分散交叉。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要求,结合“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合理配置部门职能。围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对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责,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办、协办关系,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
部门内部职能配置要充分体现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围绕主业明确和细化主要职责,强化内部职责和业务整合,既要有“物理变化”,又要有“化学反应”。对于划入的职能和机构,要与现有职能机构统筹规划、科学设计、有机整合。
(二)关于内设机构设置
坚持优化设置。内设机构要精干和综合设置,精简内部服务机构、单一专业性机构及以阶段性工作为主的机构,整合职能交叉的机构,归并职能相同或相近的机构,强化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重点业务机构,以适应职能转变的要求。机构合并的部门要整合综合性机构,融合业务性机构。行政职能整建制转隶的部门,划转相应的内设机构。
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应当规范,除办公室外,原则上称股,规格为股级。工作性质相对独立、可对外单独开展工作或专门从事监督检查业务的内设机构可称局,但要从严控制。内设机构一般不加挂牌子。
各部门内设机构实行总量管理,原则上不突破现有内设机构数量,总数较改革前原则上有所减少。不宜强调与上级业务部门内设机构上下对口、一一对应,可由一个内设机构对应上级几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数量与部门行政编制总量挂钩。内部服务机构占比一般不超过部门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
1、对于整合相关部门职责新组建的部门,可比照职责任务和编制规模相近的部门,从严核定内设机构数量。
2、对于几个部门合并或一个部门并入另一个部门的,只保留一套综合机构。
3、划入的业务股室和原有股室存在职责交叉重叠或职责相近的,要优化整合。整建制划出职责的部门,原设置股室不再保留。
4、承担旗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职能的,一般不设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现有内设机构承担。确需单设的,列内设机构序列,不占内设机构数额。
5、新组建的部门,职能任务相对单一、编制规模较小的,综合股室要进一步整合设置,有些工作机构可实行合署办公。
(三)关于人员编制
坚持统筹盘活。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和政法编制总额内,加大部门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在旗本级范围内,打破编制分配之后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模式。挂牌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
1、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部门职能的调整变化、新组建部门的需要而相应调整编制,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工作任务量、内设机构设置情况,重新核定各部门编制。
2、对于多个部门合并设置的新机构,综合股室合并后,相应按原多个部门综合股室编制总数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减。
3、对一个部门划出多项业务职能的,按一定比例核减综合股室编制。
4、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业务股室整建制转隶的,原则上按现有人员编制整体划转。业务股室职能部分划转的,按照工作任务量适当划转人员编制。
5、新组建机构实有人员、股级干部数超过“三定”规定的新组建机构,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给予3年左右的过渡期,通过自然减员、多出少进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对个别合并单位比较多、转隶人员比较多、消化压力大的,给予5年左右过渡期消化。
(四)关于领导职数
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领导职数核定的要求,综合考虑部门职责、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规范核定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党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不得自行设置。政法部门领导职数结合司法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核定。调整后,新组建部门出现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情况的,给予3-5年的过渡期,逐步消化。
旗直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不得超过通辽市对口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核定部门领导职数2-4名(含正职),部分综合办公部门等情况特殊的部门,可适当增加部分副职。工作任务相对单一,部门行政编制数量较少的,可适当减少部门副职。
挂牌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议事协调机构及设在有关部门的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机构改革工作在自治区、市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旗委具体负责。旗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负责旗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部门是机构改革的主体,要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小组,明确责任、细化工作安排,抓好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施工队长”,及时研究推进机构改革各项工作,认真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保质保量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二)完成转隶挂牌
转隶是指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将应划转的有关职责、机构、人员等,由一个部门划转到另一个部门,转变隶属关系。按照先转隶、再做“三定”的原则,新组建部门领导班子成立后,根据已经明确的职责、机构调整和编制划转要求,开展转隶工作,及时将相关部门的有关职责、机构和人员划转到新组建部门。划入的机构、人员由新部门领导,对新部门负责,以新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具体人员安排方案可在新部门组建后进一步研究调整。整个转隶过程要做到迅速有序、无缝衔接,特别是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的部门,必须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期”。
新组建部门要尽快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人员转隶、新机构挂牌、文件收发、印章启用、办公地点和办公用房、经费和资产处置、档案移交等事宜。新组建部门挂牌要在确保具备集中办公条件、新机构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进行。涉及部门合并的,领导班子和综合股室必须在同一地点办公,其他股室也要尽量集中办公。
(三)“三定”规定制定、报批和落实
1、“三定”规定(草案)拟制、上报
各部门在制定“三定”规定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初步沟通。各部门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衔接,就新机构组建有关事宜、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三定”规定中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等进行沟通。
(2)制发“三定”规定模板。由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制定“三定”规定模板和基本要求,经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定后印发各部门。
(3)制定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按照中央、自治区和通辽市的政策口径和本意见的原则要求,形成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作为部门转隶组建和制定“三定”规定的基本依据。
(4)起草“三定”规定草案。各部门根据“三定”规定模板、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研究起草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研究起草过程中,可就涉及的有关事项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5)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审核。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重点就部门报送的“三定”规定草案(初稿)是否符合中央、自治区、通辽市和科左后旗机构改革有关精神,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相关内容,以及用语表述是否规范准确等提出意见,向部门反馈。各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三定”规定(草案)后,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
(6)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旗直改革组将涉及多部门职责分工的“三定”规定草案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7)修改形成送审稿。各方意见基本协调一致后,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旗直改革组修改完善“三定”规定(草案),形成送审稿,报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核。
2、“三定”规定的报批
“三定”规定(送审稿)经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报旗委、旗政府审定。党委机关和人大、政协机关“三定”规定由旗委办公室发文,政府部门由旗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发文。
3、“三定”规定的落实
“三定”规定印发后,各部门要抓紧细化“三定”工作措施,尽快按新的“三定”规定组织实施,确保职责、机构、人员落实到位。
(四)时间节点和任务安排
按照机构改革工作进度,及时召开全旗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分步调整办公用房。在2019年1月下旬完成新组建部门挂牌,2月底前完成人员转隶(含事业单位)及部门“三定”草案上报,3月中旬前完成“三定”规定审核印发,3月底组织实施基本到位。
(五)验收评估督察
“三定”规定印发3个月内,各部门要向旗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报送“三定”规定落实情况报告。机构改革协调小组于2019年6月底前对各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情况开展检査验收,并进行工作总结。
“三定”规定印发半年后,各部门要向旗机构改革协调小组报送机构改革自查报告。机构改革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部门机构改革情况开展评估和督察。
(六)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旗直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机构改革的相关工作。旗委编办负责制定机构编制职数框架,并根据框架拟制“三定”规定;旗委组织部负责旗直各部门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工作;旗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有关机构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旗委改革办负责各项改革的统筹协调;旗委办公室牵头对旗委行文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向新组建部门颁发新印章;旗政府办公室牵头对旗政府行文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进行清理,向新组建部门颁发新印章;旗审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涉改部门进行审计;旗财政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涉改部门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协助做好资产移交、经费调整等相关工作;旗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涉改部门人员转隶工作;旗档案部门负责做好涉改部门档案移交存档工作;旗保密机要局负责做好机构改革期间保密工作;旗政府办公室负责办公用房调整工作,统一制作新组建部门牌子,并对管理的涉改部门的其他资产进行调整分配;旗纪委监委负责对机构改革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稳妥有序推动改革
各部门要倒排工作时间、细化工作措施,压茬推进。要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稳定好干部职工队伍,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提前谋划和统筹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和保障工作,明确涉改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富余人员安排、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八)严明纪律规定
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要求,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严格执行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两个不突破”要求,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调整到位,不允许拖延改革,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有关部门要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旗委、旗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视范围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旗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协调小组报告。
来源 │ 科左后旗机构编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