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一名男子花了近100万,买了一辆新车,提车后他便开始使用,结果,不到半年时间,这车竟出现了近20次故障,这让他很愤怒。男子找到4S店退换车辆,但对方却以不满足三包的条件为由拒绝,这让男子很尴尬。
一辆价格不菲的新车,频频出故障,这让车主于先生很头疼。据悉,今年1月底的时候,公司在青岛某4S店,购买了一辆奔驰GLE,当时花了90多万元,登记在公司名下。2月10日,汽车带着临牌上路,谁知,临牌还没换掉呢,车子就出现了故障。
于先生和同事,第一时间把车送到了4S店维修,还想着修好了就行了,应该没多大问题。但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从此之后麻烦不断。车子三天两头就出现故障,到目前为此,在4S店维修检测都有13次了。
于先生表示,这十几次维修,主要的故障是仪表盘黑屏、后主动刹车频繁误报、音量控制键失灵、座椅调节失灵、无法连接网络等等。其中有2次维修,还是直接带着车辆故障进店的,但4S店并没有检测到真正的故障原因,答复是,需要给车辆的软件升级,再观察。
于先生发现,这个软件升级后,还是会出现故障。5月26日,车辆再次出现锁不上门、主机死机的问题,又被送到了4S店,目前,4S店怀疑是主机的问题,已经把车子进行拆装,准备换主机。
这一系列的维修下来,让于先生质疑车子质量问题。他表示,就算换了主机,4S店依然没法保障后续不会再出现问题,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是个头?他不想再等了,诉求就是退还车辆。
那么,于先生的情况符合退还车辆的条件吗?4S店对此的态度又是如何呢?
令人诧异的是,车子前后维修十多次,4S店只给了3份准时工单,而且还把车主姓氏弄错了,维修项目和维修时间也对不上。但是,尽管如此,于先生跟4S店协商退车时,对方就拿三包法来搪塞,说他的条件不符合。
原来,问题就出在公司车上。一般来讲,家用车辆频繁出现问题,是能够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规定,进行退换的。但是,由于这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那就不属于家用车了,如果,于先生想要适用这里的退换条件,也有难度。
从整件事来看,4S店是比较清楚三包政策的,所以不管是工单也好,态度也好,都明显是拒绝退换车辆。这种情况,其实对于购车一方来说很被动,虽然公司车不属于家用车,但是也应该拥有质量保证,否则这不就成了4S店的“免责金牌”了吗?
也有人疑问了,不适用三包法,那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呀,毕竟那里面也有关于质量问题的处理规定。但是,这里的消费者一般是指社会个体成员,公司不属于一般的消费者,基本上也是不适用这个法律规定的。
虽然不适用上述两种法,但是,公司购车,可以适用《民法典》和《产品质量法》调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也就是说,于先生可以请第三方鉴定车辆的质量问题,如果本身有质量问题,那么也可以要求退换货。
其次,《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也就是说,如果4S店提供的这辆车,不符合质量要求,那么就达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于先生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退还车辆。
于先生表示,一开始他们也提出过4S店后期赠送2年保险的解决方案,但4S店只同意提供1年保险,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先生也表示,其实一开始并不想提保险什么的,乱七八糟的事情,只是想把车修好。但对方态度不好,目前只想退车,后期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维修这么多次,确实需要耐心!从于先生的角度来看,他其实耐心也挺好的,只是车子一直没修好,成了问题的关键。不过,这里也提醒大家:每次维修,最好要求店方开具书面说明具体的维修事由,以便于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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