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让你从汉中消失的!”7月19日,陕西汉中,一女两男到火锅串串店,一共消费了180元,最后是由一名男子负责结账的。可当同行女子看到账单显示,一份鲜脑花的价格是12元后,却觉得太贵了。
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女子先是让老板娘赵女士开发票。
这个要求,合理!赵女士照办!可拿到发票后,女子还是不解气,遂又将火锅里面的油,故意酒到墙上、桌子上。继续发泄自己的不满。
赵女士见对方如此不讲道理,就拿起手机拍起视频。结果赵女士这一举动,彻底把对方激怒了。
视频显示,女子起身后,一手就把火锅掀起来,倒在火炉与桌子,汤底瞬间从桌子流到地面上。
随后女子想离开时,被赵女士拦住。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时,该女子又口出狂言叫嚣道“我会让你在汉中消失”,赵女士随即问对方“你是干啥的,可以让我在汉中消失?”
随后已经怀孕8个月的赵女士,一时激动,踢了对方一脚。
警方回应称,目前正在调解此事。但视频中那位口出狂言的女子却要求,赵女士必须赔钱、道歉!
赵女士则认为对方无理取闹在先,自己没有错,并明确表示自己不想赔偿、道歉!
也就是说,就目前为止,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指出,只有当事人同意和解,达成书面协议并全面履行协议后,且得到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才可以酌情不予治安处罚。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不愿意调解,那么警方只有依法处罚了。
那么公安机关会怎么处罚呢?
首先,女子口出狂言,恐吓赵女士,这个情况,全网都从视频中看到了,不容其抵赖!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女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打砸公私财物,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这一点,全国人民也都见识到了,亦不容女子狡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1000元罚款。
该法同时还规定,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不超过20天。
注意,当寻衅滋事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将评价为构成犯罪,并依照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观地说,由于公安机关回应称,目前正在调解处理此案。因此可推断警方目前认为女子的寻衅滋事行为,尚未构成情节恶劣的。
综上而言,如果双方不和解,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的话,女子最高会被行拘20日,并处罚款。
反观赵女士,其用脚踢了对方一下,虽然事出有因,但其行为确实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法确实也会受到处罚。
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明确规定,对于怀孕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一般不执行拘留处罚。
也就是说,即便公安机关对双方都进行处罚,那么已经怀孕8个月的赵女士,也不会被执行拘留处罚。当然,罚款200-500元,是少不了的!
最后,提醒大家,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务必要冷静!就本案而言,如果赵女士没有踢了对方那一脚,想必这个时候,那位女子现在已经在拘留所了!
那么大家认为,是什么原因让这位女子有底气叫嚣要让赵女士从汉中消失的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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