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李某押金7万元。
据悉,2018年11月,李某与张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0年,签订合同时需交付押金7万元,到期后退还该笔押金。当月李某通过现金3万元、转账4万元的组合支付方式向张某交付了押金。2020年9月,李某将所承包鱼塘转租给案外人刘某某,事先未告知张某,张某在知晓后,于2021年7月在李某作为见证人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刘某某重新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之后,李某多次找上张某商谈退押金事宜,张某以事先未告知其转租情况违约为由,拒退押金。2022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该笔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鱼塘在租赁期间,原告李某虽然开始未经张某同意将承租鱼塘转租给案外人刘某某,但事后李某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在已知晓转租情况下又与案外人刘某某重新签订鱼塘承包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已认可自己与李某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对于张某提出李某违约的说法,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提供有被告张某出具的7万元收条,张某当庭表示确已收到,但辩称不清楚该笔款项是否为押金性质。同时被告张某亦认可李某已付清2018-2020年三年承租费用的事实。鉴于被告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7万元并非押金性质,最后又在知情的情况下与案外人重签合同,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退还原告李某押金7万元。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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