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名男子将三轮车停在路边,上楼忙事情,谁知,楼下路过2人,将车子给偷走了,男子气得报警,不料,最终却是自己被抓了。令人意外的是,这件事竟然牵出来案中案,男子和那2名小偷各自都有违法行为,最终都被民警带走。
这件事说来也奇葩,家住嘉善县的杨某,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最近,他路过一拆迁区的房子,看见房子周围比较荒凉,已经没人住了。但是,房内还有一些门窗没有拆,他心想自己家的厕所正好缺个门,反正这个房子没人要了,就准备去拆门拿回家自己用。
杨某将车子停在路边,就跑到拆迁房里,将一扇门和一个防盗窗拆了下来,搬到了车子上,随后,就又返回楼上,继续拿东西。就在此时,彭某和李某正好路过,看见拆迁房上有灯光和声响,他们立刻意识到有人在偷东西。
彭某和李某灵机一动,心想大喊几声把小偷吓走,这样车子上的东西就可以占为己有了。随后,杨某的车子就被偷走了。令那两人没想到的是,杨某居然敢“贼喊捉贼”,他自己报警了,随后,民警查看了周围的监控,将彭某和李某抓了。
之后,被盗的三轮车也被找了回来,但车上的门和防盗窗也暴露了杨某的违法行为。民警询问具体经过,杨某才支支吾吾地说出了实情。原来,他也是偷拿东西,所以才上楼拆门的。最终,杨某被拘留5日,彭某和李某则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这件事有些特殊,拆迁房已经无人居住,里面的东西到底能不能拿?杨某既是受害者,又是作案者,那么又应该如何看待呢?
杨某自述:“以为拆迁房的东西没人要,刚好自己的卫生间差个门,就准备把门拆下来,拿回去用的。”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拆迁房内都会遗留一些东西,有的东西可能还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这些东西虽然无人看管,但是其实都是有主的,属于拆迁公司所有。杨某自认为“捡废品”的行为,其实就是盗窃的行为,所以他也违法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杨某偷了一扇门和一个防盗窗,金额不大,但也要负行政责任,所以被拘留了5日。但是,彭某和李某的性质更严重,已经涉嫌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可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来说,盗窃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彭某和李某盗窃了一辆三轮车、门和防盗窗,其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目前已经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3人都是盗窃的行为,但从后果上来讲,又有区别。
不管怎么说,拆迁房的东西都是不能乱拿的,这个跟捡废品的行为有本质的区别。捡的废品没有主人,但是这里的东西是别人的私人财产,除非得到拆迁公司的允许,否则拿了就属于盗窃了,得不偿失。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