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应聘者发送offer,同时应聘者同意入职,就代表着双方达成协议,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单位发出的offer(录用通知)是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在面试过程中,应聘者和单位会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要素进行协商确定,发出的offer文件是具有效力的承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擅自违反offer约定内容的行为,适用于《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条款,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
如果单位不是因为客观不可抗拒因素或与被录用者协商一致,就违反offer约定的岗位、薪酬等内容,就属于缔约过失行为,被录用者有权拒绝入职,并向单位追究相关的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劳动者接受了单位的调整安排,那么就相当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协议,事后再想后悔维权就很困难了。
因收到offer而从原单位离职,选择了入职该单位,造成了劳动者放弃其他就业机会的损失。新单位违反offer约定的,劳动者可向新单位主张因为离职造成的工资、经济补偿等损失;在面试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体检费、快递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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