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海的一家口腔门诊部内,一10岁男孩将一4岁女童牵进会议室后持续殴打的事情引发舆论关注。根据“通报”可确认,女童的左前臂被男孩打骨折,双方监护人已经达成和解。但是透过流出的监控视频,我们不仅会因为男孩施暴的过程愤怒,也会因为女童撕心裂肺的惨叫而难过。
在某种意义上,“双方监护人会达成和解”这是可预料的结局,因为不管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原则,都会因为“他还是个孩子”而轻饶他。当然“通报”中也提到,“双方监护人达成和解”的同时,警方也对男孩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强管教。
要知道,依照程序流程,事情进展到这个地步就算是结束了。但是透过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却让人难以心安。因为男孩在实施暴行的前前后后里,完全是“成人思维”。比如“关门的操作”,又如“把声音调高的操作”,再如“直接拉人的操作”。
如果说起先“关门的操作”算是玩耍嬉戏,那么“把声音调高的操作”就带有“诱导女童”和“掩盖惨叫”的目的,甚至从“直接拉人的操作”来看,男孩应该是个“惯犯”了。因此对于双方监护人的达成和解来讲,人们倒不是觉得男孩被轻饶了有些气不过,而是怕男孩长大后祸害更多人。
所以有人就提出,作为男孩的监护人应该来个现场直播“管教”,起码让“小恶魔”哭出声,喊出“再也不敢了”为止才好,否则这次轻饶了,可能会闯出更大的祸端。因为洛伯的研究表明,儿童犯与那些在十几岁时开始犯罪的未成年人相比,演变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人和习惯性犯罪人的可能性是后者的2-3倍。因此儿童犯也被称作早发型犯罪人。
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并不是说男孩被轻饶后一定会变得更坏,而是这件事情在走完程序后,还远未结束。一方面,我们需要长时间观察治愈被打女童的身心状态,最大限度降低这件事情对她的伤害;另一方面,必须定期过问打人男孩的日常表现,如果发现还有类似的施暴倾向或行为,必须引起重视。
说到底,想要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受伤害的,有过错的),比起流程性的处理,更为重要的是持续性的善后。也就是,在不断治愈受害的孩子的同时,也要做好不断打捞过错的孩子,唯有如此,人们的愤怒才能逐步转向慈悲,才能真正让“他还是个孩子”的言辞变得不再可憎。
另外,在看待“10岁男孩持续殴打4岁女童”事件时,之所以会走向“和解”,是因为社会学定义和心理学定义对未成年违法犯罪的描述时有相当大的交叉重叠,并且倾向于“年龄小好改正”的逻辑,而这两种定义又与法律定义有交叉重叠。以至于多数情况下,非致命的案件,都会不自觉地进入“他还是个孩子”的判定逻辑。
于此当我们在看到“通报”时,即便觉得“和解的结局”有悖“愤怒的情绪”,但是依然要考虑到救赎之于孩子的意义。尤其双方已经和解的情况下,更应该顺着去理解。当然,要是被伤害方咽不下这口气,非要让“小恶魔”付出代价,那么作为旁人也要理解被害方的心情,并且这个时候最好也不要再要求被害方宽恕了。
因为对于被害方的亲人来讲,我们没有权利要求他(她)们宽恕施暴者,除非他(她)们自己愿意。毕竟对于被伤害者,他(她)们的伤痕一旦有了,很可能一辈子都抹不去,而我们又有什么资格代替他(她)们来宽恕施暴者呢?
所以说回“10岁男孩持续殴打4岁女童”事件,既然双方监护人选择了“和解”,那么要想确保两个孩子都能更好地成长,那么我们就必须做好持续长久的善后工作。否则,把双方监护人的和解当作是最终的结果,很可能会埋下两颗悲剧的种子。一个是因被动受伤而悲剧,一个是因主动伤害而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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