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该案来源于真实案例,笔者摘录主要案件事实,因内容限制,部分信息仅行隐藏处理。
此事我们先不判断二人的对与错,我们一起通过这个案例来分析下这背后呈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1. 李某在对王某喝的水里下药,并趁王某熟睡之际,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强奸吗?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指的是强制性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的客观要件包括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本案中,李某虽没有暴力、胁迫行为,但利用的是在按摩过程中,技师能够接触被害人身体的有利条件,趁被害人不备,迅速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这种手段同样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李某在水中下药的行为,无疑又是罪上加罪,定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李某的行为在被发现后,李某以小视频威胁王某,包括要钱,以及有非法霸占李某身体的无理要求,这是是否犯有恐吓罪?
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
李某拍下的小视频因为涉及到王某的个人隐私,从而对王某造成影响,使得王某害怕。而事后又要巨额金钱和无理要求,这实际上已经犯了恐吓罪了。
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一判下来,李某的下半辈子算完了。真是自作孽呀。
小编有话说:
本来是一份工作,踏踏实实的,也会越来越好。可最后李某没有管好自己,导致一时犯下弥天大错,因为触碰到法律了,所以也没办法解救。而对于李某的行为,各位网友,你们是怎么看的呢?都来留言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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