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备受关注的“广东农商行违规担保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潮能源、德奥通航、ST中捷三家上市公司与广州农商行违规担保之争即将尘埃落定。这起未决诉讼的影响经层层放大,最终数十万股东为之付出惨重代价,其中德奥通航更是被拖累至退市怒告深交所,法律适用的争议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
广州农商业违规担保案始末
回溯至2017年,广州农商行向华翔投资提供了25亿元贷款,2020年4月,德奥通航经佛山市中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6月,佛山中院裁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021年3月,广州农商行宣称曾与德奥通航、新潮能源、ST中捷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下称:《协议》),进而将三家上市公司及多名自然人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差额补足义务,三家上市公司均否认曾提供担保。
2022年1月,广州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裁定涉案《协议》在性质上应属非典型性担保,故应适用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涉案《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裁定《协议》无效。
特别需要提出的是:广州中院在裁定《协议》无效后,要求德奥通航、新潮能源、ST中捷三家上市公司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涉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部份诉讼费797.86万元;在一审判决书中,未提及德奥通航期间破产重整的关键事实,也未明确三家上市公司后续追偿权问题,三家上市公司提请上诉。
《协议》无效 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引争议
该案件是在《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生效的背景下作出的判决,因此备受关注。核心争议点在于,三家上市公司在《协议》无效、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法院适用了《民法典》颁布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涉及的《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问题,在《民法典》出台前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存在“规制空白”,而已生效的《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对此却已有明确规定。
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上市公司不再为此类未经公告的违规担保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除法律适用争议之外,广州中院判决书中未提及德奥通航破产重整的关键事实也倍受关注。依据《企业破产法》,德奥通航破产重整期间广州农商行未申报债权、已自行放弃权利。判决广州农商行超出《重整计划》明确的同类债权清偿比例受偿,明显违反《企业破产法》“同债同偿”基本原则、基本法理;此判决将导致公司此前重整成果付之一炬,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此前,有投资人在接爱《界面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广州农商行案件涉及的违规担保的出现,是所有投资人都没有预料到的,前法人代表的个人行为需要重整后的投资人来承担损失太不公平。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相关案例
司法实践方面,近期已经有多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案件被法院判决担保合同无效,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4688号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对于非上市公司有更加严格的公告和披露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承担审慎核查的义务,债权人明显未尽到审查义务,故案涉《担保函》无效且上市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驳回了债权人的再审申请。
在广东,案号为(2020)粤民终3349号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周志聪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涉案违规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履行公司用章审批程序,广州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摩登大道需对债务人二分之一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广东高院于2022年5月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广州中院认为摩登大道存在过错并需承担二分之一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支持了摩登公司的上诉请求,摩登公司最终在该案项下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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