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北京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吴道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吴道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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