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流传一份《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大概内容为:广西桂林一对夫妇要求立案追究高某等人涉嫌拐卖儿童的行为。全州县卫健局作出回应称,当时的计生工作形势严峻,为了严格执行“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对强行超生的子女中选择一个进行社会调剂。而信访人的孩子属于超生(第七孩),是由全县统一抱走进行社会调剂,不存在拐卖儿童的行为。而且为了便于工作开展,对于被调剂的孩子去向,没有留存任何记录。目前,官方尚未对此作出正式回应。
如果以上属实,是否可以认定当年的工作人员构成拐卖儿童呢?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分析和讨论,以便更加清晰地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
1、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告知书的内容是真实的,则当年的工作人员是为了执行政府决定而实施的职务行为,他们的行为是在履行本身的工作职责和单位以及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他们不是以个人名义从事该行为的,依据是政府的决定,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该项工作。一般来说,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单位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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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行为是否合法?将超生孩子强行抱走属于一种行政执法行为,那么它就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件:行政主体适格、于法有据、目的正当、程序合法。工作人员是否适格我们暂且不论,先来看看执法的依据。从网传信息来看,大概是依据政府的会议而做出的决定。#桂林身边事儿#
2001年通过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超生人员,可以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强行将超生的孩子抱走,它的程度最起码不亚于限制人身自由。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政府的决定与法律冲突时,该决定无效。所以,将超生孩子统一进行社会调剂于法无据。
3、工作人员是否要承担责任?对于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如果不是明显违法的,则上级要求其执行,公务员应当服从。如果因为该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公务员个人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有权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如果上级不采纳的,公务员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公务员盲从上级明显的违法决定或者指令,其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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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投诉人员是否构成拐卖儿童呢?刚哥认为,大概率是不构成的。所谓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被投诉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拐卖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动机和目的不同。拐卖儿童是为了牟利,而工作人员则是执行决定和指令,为了完成好工作。其次,采取的手段表现形式不同。拐卖儿童一般是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比如盗窃、拐骗等秘密手段,而工作人员的活动则是公开进行的。最后,是否有获利不同。拐卖儿童一般都有得到非法经济利益,而工作人员则是完成本职工作,并无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所以,即使工作人员有此行为,应当不构成拐卖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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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告知书的内容来看,投诉人所反映的事件大概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对于超生孩子这样进行处理,显然是不妥的。该告知书是否真实,以及所涉事项的原委,还有待官方回应。如果个别人员在工作中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也应当予以追究。但是也要考虑当年特定历史时期的环境和背景,以今天的视角来看待昨天的问题也是不妥的。我们相信官方会正确及时地作出处理,建议大家无需对此过分解读。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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