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在西安从事幼师工作的孙某认识了黑龙江哈尔滨男子刘晨鹏,刘晨鹏的性格孤僻,但孙某对其的印象颇好,两人遂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两人热恋时,孙某听不进父亲的劝,总认为刘晨鹏是个值得依靠的男人,两人继而又步入了婚姻。
可婚姻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在一个房子里,难免会接触到对方的生活习惯,如果能够相互包容,夫妻俩也是能够生活下去,但孙某发现刘晨鹏总是丢三落四,做事马虎,甚至因此丢了工作,耐心逐渐被消磨殆尽,并且在这个时候,孙某生下了一个女儿,家里面正是需要钱的时候,而刘晨鹏既无法保障经济条件,也没法在带孩子的事情提供帮助,孙某更是失望,便回了娘家,精神上也大受打击,产后一直需要服药。
刘晨鹏虽然会跑到孙某的娘家看妻子,但与岳父岳母从来没有过交流,进了岳父岳母的家门后便躲去卧室里,吃饭的时候也要等大家都吃完后,才又独自到厨房吃饭。岳父岳母对此虽然有意见,但孙某与刘晨鹏已经成了家,还有了孩子,本着为孩子着想的想法,孙某的父母也不想去干涉女儿女婿的生活。
到2016年6月,刘晨鹏却突然找到了自己的岳父,把32500元交到了岳父的手上,说让他保管。对此,岳父很是惊讶,一方面是因为刘晨鹏的这种做法实在与平时很不一样,另一方面,岳父也还是听说了刘晨鹏再次事业的事情,那么这笔钱又是从何而来。
直至警方找上门调查刘晨鹏,孙某的父亲才知女婿出事了,这钱竟是抢来的!
自从再次失业后,刘晨鹏的日子便又窘迫起来,从而生出了抢劫的念头,当时他还只想要钱,没想过夺人生命。不过当一脚踏上犯罪的道路时,又会走向哪里?却不是刘晨鹏能够控制的了。
2016年6月27日,刘晨鹏偷偷溜入了某小区,然后乘电梯去到了顶楼,接着沿着楼梯往下走,看哪户人家的门是敞开的,为的就是能潜入屋内实施抢劫行为,最终没有把防盗门关上的王女士家成了刘晨鹏的目标。
当时王女士家只有王女士以及六旬的母亲、近六旬的婆婆,还有3岁大的儿子和一个多月大的女儿在家,由于女性的力量比男性弱,而且刘晨鹏还拿着把刀,三名女性也被捆了,刘晨鹏则从王某的口中逼问出了银行卡密码,并且刘晨鹏还让王某说出了一个亲戚的电话号码,记在了一张纸条上。
在刘晨鹏原本的计划中,是取完钱后联系王某的亲戚,让他去给几人松绑,然而从ATM机上取完钱后刘晨鹏却发现纸条被弄丢了,大概是担心被捆的几人无人施救,将会出人命,刘晨鹏又返回了王女士家。
但在这个时候,王某的母亲已经把口里的堵塞物吐了出来,为寻求帮助进行了呼救。刘晨鹏却担心自己的行为暴露,慌忙拿过旁边的塑料袋,套在了王某母亲的头上,又用胶带进行了缠绕,从而导致王某的母亲死亡。
杀害了一人,刘晨鹏的恶就完全释放出来,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把屋内的人都杀了,包括3岁大的男童和一个月大的女婴。犯案后,刘晨鹏又去取了钱,把其中一部分交到了岳父的手上,另一部分则因为刘晨鹏去舞厅放纵给弄丢了。
同年7月3日,刑警通过高科技破案,刘晨鹏落网。然而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晨鹏却全盘翻供,不承认自己去到过案发小区并实施了抢劫杀人的罪行。但公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搜集到了刘晨鹏犯案的证据,证据确凿,即使刘晨鹏翻供,最终还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刑事诉法法中,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而在本案中,刘晨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案件中,以实现抢劫目的的杀人,可能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杀人是实施抢劫的一种手段,但会被认为是抢劫罪的从重情节。
该案中刘晨鹏在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造成了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情节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综合该案的全部案件,被告人刘晨鹏因犯故意杀人罪,适用于死刑,而在其抢劫罪中,属于入户抢劫,且抢劫财物的数额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刘晨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回的被抢赃款人民币3万元依法发还被害人亲属。
如果那张纸条没有丢失,刘晨鹏没有再返回案发现场,或许这场悲剧不会发生,刘晨鹏顶多因为入室抢劫被判刑,但世上无如果,刘晨鹏最终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走上了不归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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