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杭州,一位高女士这天在一家商场逛时,因突然收到家里有事的电话,就着急赶回家,但因走得急一下不小心摔倒了。后面却对商场说“我是在商场摔倒的,你们就要负责”。
当时摔倒后高女士因记挂着家里的事情,自己爬起来感觉没啥大事就直接离开了。但等高女士回到家处理完家里的事情后,就发现自己戴在手上的玉手镯竟然不见了,就怀疑是在商场摔倒时遗失了,于是就回到了那家商场去找手镯。
高女士来到商场找到负责人问手镯时,对方回答确实有捡到一个手镯,但当时已经摔碎了,随后还调出了当时高女士摔跤的监控视频来看,从监控视频可见,这玉手镯确实是高女士当时摔跤时摔碎的。
但高女士看到自己的手镯碎了后,却跟商场负责人说自己在商场里摔倒的,虽说主要责任是自己,但商场也是有责任的,商场要赔偿自己部分损失才行。然后说自己这个玉手镯是37000块钱买的,那商场最少也要赔偿自己7000元才行。
但商场却不同意高女士的说法,商场相关负责人说,高女士当时摔跤的位置,并不是有积水等原因造成的滑倒摔跤,是高女士自己走路不小心摔倒的,这种情况商场是不承担责任的,并且还现场让顾客在摔倒位置做了测试,顾客反馈都说不滑。
那高女士这种自己不小心摔倒,造成物品损坏,商场需要付赔偿责任吗?
这个要具体看商场负有多少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商场确实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就应该担责。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到商场购物时受伤属实,例如是因地面积水湿滑造成摔伤,应该担责任。如果商场已经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没责任了。
而这位高女士的情况是,当时摔跤的位置,地面并没有积水或者杂物啥的,造成高女士摔跤的。且当天那个位置也没有其它顾客有摔倒。高女士摔跤的原因是自己走路不小心,没掌握好平衡摔倒的,这应该完全是个人原因造成的。
那像高女士这种情况,商场是已经敬到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了商场地面没有积水和杂物等给顾客带来不安全的因素。所以高女士还想要商场赔偿她摔坏玉手镯的损失,就完全不合理了,商场确实是有权拒绝这个诉求的。
否则一些心术不正之人,都可以去商场假装摔倒,来找商场要赔偿了,那商场不成了冤大头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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