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手记:今日丹东连续发生了赋黄码人员闯关取药被处以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事件(已得到官方媒体确认),接着又发生了93岁老人因去开看病证明受辱被报警后、被警察使用手铐、非法殴打后自杀事件(自杀事实已得到确认,受辱原因待官方媒体确认),笔者感到锥心之痛。为了避免这样的恶性事件一而再地在丹东发生,笔者决定撰写系列文章,对丹东市政府微博公告中的相关违法内容进行逐一反驳和更正。依法治国、依法防疫是限制公权力泛滥的底线,也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
正文:
2022年6月22日在丹东市政府官方微博上发布了《【扩散】规定时限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违法!》,该文明确列出:“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员,如有抗拒、逃避、拒绝参加区域全员核酸检测的行为,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违反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是完全不适用的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适用前提是“紧急状态”,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决定省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但是国务院从没有宣布过丹东市进入紧急状态,因此该项规定不适用。
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是有严格条件的
该刑法条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后果”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根据2021年8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要件可以概括为:(1)犯罪人是被确诊患者;(2)没有遵守法定防疫规定;(3)导致多人被确诊或/和多人作为密接被隔离或/和社区被封闭。因此,严格意义上讲,不参加核酸检测的行为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
综上,参加核酸检测是《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公民应积极遵守,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但地方政府不能用所谓违反《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来威吓公民,更不符合法治精神。
附录:本文中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根据2021年8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笔者将适用《刑法》第330条的案例主要的案情总结如下:1、隐藏其在武汉疫区的行踪轨迹,有新冠肺炎的症状却无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多人作为密接被隔离。2、武汉实施封城管理后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和外地,被确诊为病例后,导致20位密接被集中隔离。3、武汉被封城前回乡参加母亲葬礼,没有按规定居家隔离,参加葬礼后确诊,导致参加葬礼的4人确诊,122位密接被隔离。4、从武汉返乡未居家隔离,且在看病往返途中接触多人。在被确诊和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21位密接被隔离,三个社区被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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