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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 | 关于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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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数量增长迅猛、类型化案件集中、裁判模式逐步统一化的特点。浏览器插件作为网络环境下便利网络用户互联网使用的常见工具,依靠技术实现特定使用效果,使其更容易落入“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范围受到规制。

为全面了解当前频发的涉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行为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本报告以司法裁判案例为基础对相关裁判观点及规则进行提炼归纳。

作者 | 赵刚 王叶子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墨客

一、案例检索基本情况

在 知产宝网站(https://www.iphouse.cn) 中,以“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作为组合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出民事裁判文书共227篇,逐一浏览搜索出的裁判文书后,筛选出与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相关裁判文书共46篇。


根据案例检索结果,以上筛选出的46篇裁判文书共对应27件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其中,受案法院集中在北京地区(23例)、上海地区(3例)、重庆地区(1例);插件类型主要包括广告屏蔽类插件、网购比价插件、针对特定产品或服务开发的专门插件三大类。

(一)广告屏蔽类浏览器插件案例

在筛选出的27件案件中,涉及广告屏蔽功能的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例共16例,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确定方式均为综合案件各因素酌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1]:

序号

审理法院及案号

案件名称

插件名称及功能

法院认定、判赔结果、法律适用

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967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武汉机游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跳过贴片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通过“免费视频+广告”、VIP会员服务,或其他付费形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模式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网站视频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视频网站本可通过广告或VIP会员获得的收入,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因被诉行为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进行评判,故对原告主张被诉行为同时违反该法第二条之主张,不再支持。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7512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

“冰妹妹去广告”插件,跳过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1.特定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但视频网站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和破坏了视频网站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必将使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关于浏览器经营者,虽然插件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应用市场,但浏览器设置了“广告过滤”选项并提示用户可在应用市场下载广告拦截插件,还提供下载入口,因此浏览器经营者主观上积极推广涉案插件,吸引用户下载,抢夺网络用户资源,具有攫取不正当利益故意;客观上提供涉案插件下载路径。因此,涉案插件由第三方上传并不影响浏览器提供插件的性质,仍应认定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视频网站合法提供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927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跳过贴片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竞争关系的判断取决于两个条件,即第一,该经营者行为是否具有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可能性;第二,该经营者是否会基于这一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竞争利益。因此,即便经营范围、内容不同,但两者网络用户和利益交叉,被告经营行为具有使原告受损、自身获利可能性,二者仍存在竞争关系。

2.涉案插件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了视频网站提供的视频服务正常运行,减损了视频网站广告和VIP会员收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3.因被诉行为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评判,故对于被诉行为同时违反该法第二条的主张,不再支持;

4.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提供涉案插件的网站经营者,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

5.即便涉案插件并非网站经营者开发上传,亦与网站存在合作或推广关系,应当就被诉行为担责。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9113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董清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跳过贴片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特定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但视频网站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破坏了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使得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网站推广、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其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关于提供插件下载的网站的行为性质,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涉案插件应认定系由网站经营者提供。涉案插件介绍中“支持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等多平台vip视频破解观看”的描述,可认定网站经营者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插件功能;

4.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足以解决本案纠纷情况下,不宜再援引该法第二条。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683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防御者”插件,屏蔽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广告+免费视频”“会员收费+无广告视频”商业模式获得的经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破坏了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使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网站推广、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虽然插件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至应用市场,但浏览器经营者主观上主动将广告拦截功能作为浏览器功能之一宣传介绍,客观上提供了涉案插件下载路径,因此涉案插件是由相关用户开发、上传至应用市场,以及涉案插件并未预设至浏览器中的事实,均不影响浏览器提供插件这一行为性质,涉案插件具有不正当性,浏览器经营者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担责;

4.《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竞争关系主体必须是同业竞争者,只要具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包括用户、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在内的竞争利益,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相关利益,即应受到该法调整。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603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防御者”插件,屏蔽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5”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683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防御者”插件,屏蔽贴片广告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5”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8.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511号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剑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米提财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终结者”插件,拦截广告

【法院认定】

1.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于2017年停止,本案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对该行为未作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3)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认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3.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原被告双方均在互联网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均要通过吸引互联网用户注意力提高其商业价值,进而实现营利,故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4.涉案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并非浏览器运营者豁免法律责任充要条件。涉案插件在浏览器安装排名第一,插件介绍有“可屏蔽视频广告”描述,浏览器与信息存储空间不同、插件上传后需审核才能在浏览器中正常使用,相关情形使得涉案插件成为浏览器功能生态重要组成部分,集成为浏览器功能选项,因此浏览器经营者对涉案插件特定推荐使用方式潜在风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虽然涉案插件为其他著作权人所有,但浏览器在“过滤广告”选项下提供、应用涉案插件功能,因此该行为为浏览器经营者实施;

6.浏览器经营者主动提供屏蔽广告功能,该行为不正当地取得竞争优势,造成视频网站广告费、会员费减少,损害其商业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商业道德。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9.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78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万能VIP看视频”插件,去除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通过“免费视频+广告”及“付费免广告”商业模式获取的竞争利益、经营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2.使用涉案插件跳转至其他网站观看原视频网站内容的行为属于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侵害视频网站经营者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虽然涉案插件由网络用户上传,但浏览器运营者亦有过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浏览器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应审查其对被诉行为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本案中,国内有大量绕开视频网站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互联网企业应有认知;上传插件的用户在插件简介中对功能及可能后果进行了明显标注,浏览器运营者应当认识到侵权行为可能存在,却未尽注意义务;浏览器热门推荐栏目、最新上架、下载排行栏中均存在涉案插件,对于主要页面或位于显著位置的插件,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综上,浏览器运营者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插件涉嫌侵权,却未尽到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仍上线插件,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10.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685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万能VIP看视频”插件,去除广告、观看会员专享视频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9”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1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3360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之歌者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净化器”插件,屏蔽贴片和网页广告

【法院认定】

1.特定商业模式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对象,但视频网站通过正当经营、合法竞争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涉案插件使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从形式上看,妨碍、破坏了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从实质上看,使视频网站获取广告收益、网站推广、增加付费用户的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损害其经营利益。从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或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而无法提供更好的服务,难以维持经营;或将迫使其不再提供免费视频,转而采取收费方式,增加消费者服务获取成本,最终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3.涉案浏览器提供了涉案插件下载入口,浏览器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在浏览器论坛关于去除视频广告的贴子中进行推荐,浏览器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浏览器经营者关于插件是第三方提供、非浏览器自带功能的抗辩,均不影响其提供涉案插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1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42号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一一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AdblockPlus”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被诉行为于2017年停止,故本案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2.原被告双方均在互联网领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均要通过吸引互联网用户注意力提高其商业价值,进而实现营利,故双方具有竞争关系;

3.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被告在浏览器中提供屏蔽广告功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评价的行为是“提供屏蔽广告功能”是否正当;

4.浏览器在“过滤广告”选项下提供了涉案插件屏蔽广告功能,浏览器将广告过滤作为优势宣传并吸引用户,因此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5.浏览器经营者设置屏蔽广告功能,不正当窃取竞争优势,将造成视频网站会员收入、广告收入减少,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6539号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终结者”及“屏蔽宽带强制广告”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基于“免费视频+广告”及“付费免广告”的商业模式获取的经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2.涉案浏览器插件中心中提供的涉案插件是经过审核通过后上线发布的,可以认定涉案插件上传经过浏览器经营者同意,插件是由浏览器经营者与开发者共同提供的;

3.浏览器经营者关于涉案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进行技术运行层面审查,且平台插件数量大、无法细致审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抗辩观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4.涉案插件介绍页面显著位置配有插件使用前后的广告屏蔽对比图,突出功能,且浏览器提示用户若想过滤视频广告可至扩展中心下载插件,相关行为可认定广告过滤行为系由浏览器运营者与开发者利用技术手段共同实施;

5.广告过滤行为损害了视频网站合法权益,减少视频网站广告展示量,影响其广告收入,导致本欲通过购买会员免除广告的用户放弃付费使用,影响会员收入,长远看将减损其提供优质视频内容、提升服务质量的能力,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

6.广告过滤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涉案浏览器经营者在浏览器帮助中心广告过滤页面提示用户下载相关功能插件,在论坛中设置“广告过滤区”推广扩展功能,并通过广告过滤行为干扰视频网站服务正常运行,损害他人权益谋取自身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7.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已适用具体条款,故对原告同时适用该法第二条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1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1264号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广告终结者”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属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2.被诉行为发生、一审判决作出均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期间,在法律无特殊规定下,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

3.虽然涉案插件系由网络用户开发、上传,但是,鉴于浏览器运营者具备屏蔽广告功能主观上的积极追求,且客观上对涉案插件具有高度控制,其应对屏蔽广告功能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深究涉案插件是否由案外第三方开发上传已无必要;

4.视频网站与浏览器经营者均从事互联网服务,服务对象均为网络用户,在某些领域存在密切关联,有竞争关系;

5.涉案插件会使广告商预期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实质影响视频网站广告收入,进而影响经营活动;

6.干扰他人合法商业模式并不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还须审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广告屏蔽行为看似提升用户体验,但会导致视频网站利益大幅受损,视频网站难以维系时,网络用户亦无法获得免费视频,长远看不利于消费者、社会总福利,因此缺乏正当性、违反诚信原则与公认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397号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UBlockOrigin”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提供“免费视频+广告”的商业模式属于合法的经营活动,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2.屏蔽广告行为会导致视频网站及用户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影响视频网站经营活动;

3.虽然涉案插件并非浏览器经营者开发,插件亦未存储于浏览器网站中,但浏览器对涉案插件进行的下载推荐服务与广告被屏蔽后果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客观上破坏了视频网站正常经营活动,可能会使浏览器用户量相应增加,增加自身优势,浏览器经营者应当担责。被诉行为既构成对视频网站经营活动破坏,亦属不当利用视频网站合法利益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16.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433号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谋智火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UBlockOrigin”插件,屏蔽广告

【法院认定】

基本同本表“序15”内容。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文书下载)

(二) 网购比价浏览器插件案例

在筛选出的27件案件中,涉及网购比价功能的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例共2例,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确定方式均为综合案件各因素酌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2]:

序号

审理法院及案号

案件名称

插件名称及功能

法院认定、判赔结果、法律适用

1.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198号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帮5淘”插件,插入图标信息、提供比价和价格趋势查询、点击图标可直接跳转至其他购物网站

【法院认定】

1.电商网站经过多年经营形成“免费平台+收费推广”的商业模式,该商业模式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2.电商网站核心竞争资源是注册用户尤其是活跃用户量以及在线商品数量,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其竞争优势取得付出了巨额成本;

3.依托上述商业模式,通过经营获取的上述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4.插件运营者通过涉案插件在电商网站页面中插入相关标识,并以减价标识引导用户至其“帮5买”网站购物行为,会降低电商网站用户粘性,而这是电商平台竞争力之所在,故被诉行为会给原告造成损失;

5.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损不代表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时,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合理预期商业利益,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6.购物网站对购物助手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购物助手行为应有边界,在他人网站拓展服务应避免干扰经营。本案中,涉案插件通过技术在电商网站插入图标信息内容,用户无法关闭,电商网站页面上本身有投放的优惠活动、广告等信息,同时出现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跳转至插件运营者页面下单交易,会与其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使用户误以为经电商网站授权,因此该行为超出购物助手边界;

7.判断购物助手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正当,可考虑对用户权益是否充分尊重、标识来源是否明确标注、作用方式的合理程度、对网购交易的介入程度等;

8.应从利益衡量角度判断竞争行为是否应受规制,应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等各方利益,并对其他经营者因被诉行为遭受的损害和停止被诉行为对行为者利益造成的损害之间进行衡量。涉案插件虽对消费者利益有一定促进,但也可能造成混淆服务来源、售后不良等后果,损害消费者利益;还会破坏电商平台用户粘性、削弱其竞争力,长此以往,导致网购平台失去培育客户流量的动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律适用】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489号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购物党”插件,嵌入购物网页、提供购物网站比价服务

【法院认定】

1.电商购物网站在多年经营过程中,通过分析用户行为、优化网站功能、提高用户体验等方式积累的竞争优势、合法权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比价插件允许的经营模式,1)比价插件应符合应用程序接口API设定基本规范;2)比价插件运行时在电商网站显示的悬浮内容,只要不影响电商网站正常经营活动,电商网站应负一定程度容忍义务;3)比价插件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如能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地反馈给消费者、经营者,对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营者公平竞争均具意义,则功能设置并无不妥;

3.根据比价插件实现功能、效果的不同,分行为判断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1)插件悬浮框遮挡问题,本案悬浮框不影响电商网站正常经营活动,电商网站应给予一定程度容忍,该项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2)比价插件系用户基于货比三家目的安装、运行,对服务来源应能正常区分,插件运行后会有明显“购”标识,指示服务来源,不易使公众混淆误认;3)对于运行比价插件后可能出现的功能设置直接展开、遮挡电商网站内容、影响用户对电商网站内容全面了解的行为,已影响正常经营,破坏电商网站竞争优势,相关设置实属不当,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改进悬浮框初始状态处于收缩、用户自行选择是否展开;4)点击比价插件搜索结果跳转至其他电商销售页面行为,虽会导致电商网站商业利益丧失,但有利于其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消费者,电商网站应对消费者比价后不同选择带来的市场机会或利益得失有合理预期并给予一定程度容忍,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5)比价插件的相应功能在不同电商平台上展现的内容不一致,针对本案电商网站设置(不显示好评,仅有中差评)不利于消费者全面准确了解商品服务优劣,误导消费者产生关于商品或服务仅有中差评认识,足以造成本案电商网站商业信誉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6)比价插件设置了过滤价格过低商品的功能,但实际发现部分被过滤商品信息不符合价格过低条件,该项设置无法保证该设置公允、有效,会影响电商平台商品、服务信息展示,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7)比价插件可以提供广告推广服务,但是本案中,广告商品内容不但不经筛选就出现在“同类热卖”中,而且与普通商品展示方式相同,插件却未作出提示,该经营行为无法保证比价工具向消费者展示结果信息真实、公允,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也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最终将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赔结果】

二审判决未提及一审判决结果

【法律适用】

判决未写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

(三)针对特定产品服务的专门插件案例

在筛选出的27件案件中,涉及针对特定产品服务的专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例共5例,其中4例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1例根据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总结、认定被申请行为具有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相关案例中法院确定损害赔偿的方式均为综合案件各因素酌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审理法院及案号

案件名称

插件名称及功能

法院认定、判赔结果、法律适用

1.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初3304号

财牛(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huke”插件,网站会员免密登录破解

【法院认定】

1.原告运营的“虎课网”经营模式为用户购买会员后,原告向其提供相关视频教程观看、下载服务,该经营模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原告对该经营模式享有的竞争利益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被诉行为系通过技术手段实施,表现为安装涉案插件后,无需原告网站会员密码即可观看相关视频,显然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实施;

3.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诚信原则,主观恶意明显,表现为1)插件销售者通过被诉行为获取经济利益;2)被诉行为使得原告不但未因此获得经营收益,反而增加了网站运营成本,加大网站安全风险;

4.被诉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包括1)破坏、干扰了原告“虎课网”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2)实质影响原告交易机会、会员收入和用户流量,直接损害经营收益;3)影响用户对原告网站服务评价、用户体验;4)长远看,将扰乱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1563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众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段方方、李守洪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enkuapp”插件,直接提取、下载百度文库内容

【法院认定】

1.经营者通过正当、合法经营文库产品(文档分享平台)积累起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法院认定被告实施了利用技术手段,提供文库用券文档下载服务的行为;

3.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表现为1)破坏了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既影响了文库文档的重要来源渠道(普通用户通过上传文档获取积分,利用积分兑换下载券,下载文库内其所需文档,这种方式保障了文库文档的不断更新、扩容),又破坏了文库经营者对文档下载设置的权限(区分VIP和普通用户);2)被告利用原告经营资源的主观恶意明显,在知悉文库产品服务运营模式情况下,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提供其插件、服务;3)被告通过被诉行为直接获利,通过极低价格售卖文库文档下载服务(利用涉案插件实现),抢夺原告交易机会,现有证据能证明其实际获利;

4.文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损,包括破坏文档分享机制、造成文档资源流失、影响用户流量、进而造成对基于流量提供的广告、品牌推广等增值服务的影响、影响用户购买会员积极性、减少会员收益等。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参考了被告侵权获利证据)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92号

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与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省钱招”插件,针对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进行下载

【法院认定】

1.招聘网站基于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2.涉案插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通过插入比价窗口链接方式,截取网站用户流量、掠夺原网站经营者经营资源、阻碍原网站经营者与用户正常业务往来,损害网站经济效益,破坏“投入创造产出”的市场经营模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3.涉案插件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该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以更低价格提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的行为,属于搭便车行为,截取智联招聘网站流量,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法院参考了被告侵权获利证据)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972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库下载神器”插件,直接提取、下载百度文库内容

【法院认定】

1.经营者通过正当、合法经营文库产品(文档分享平台)积累起文档和用户等经营资源,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被告实施了利用技术手段,提供文库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下载服务的行为;

3.被告实施的上述行为是否有不正当性是争议焦点之一。原告主张被诉行为违反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规定。法院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可以从三个层面分析:第一,被诉行为是否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行为;第二,文库经营者合法权益是否因被诉行为受损;第三,竞争关系是否影响不正当行为判定。

4.从上述三个层面分析,1)被诉行为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不当行为,表现:影响了文库文档重要来源、破坏了文库经营者对文档下载设置的权限、被告利用相关经营资源主观恶意明显、被告通过被诉行为直接获利;2)文库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损,包括破坏文档共享机制、造成用户和文档流失、影响基于流量提供的广告等增值服务、损害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影响用户文库会员购买积极性、减少会员收入等;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并未限制竞争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同业竞争者或以直接、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具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包括用户、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在内的竞争利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相关利益,即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细分领域不同,但意图下载文档的用户是双方争夺的经营资源,在此层面仍存在竞争关系,被诉行为已损害原告竞争利益,更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5.

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6234号

北京站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纬聚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花瓣采集工具”插件,保存任意网页中图片、视频、截图等内容到花瓣网,并进行分类整理的插件

【法院认定】

1.原告依据其基于长期经营而促使用户主动上传至其设计类网站的素材内容已经成为其积累的经营资源和市场优势,其据此获取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重复起诉问题。另案中,原告依据其自用户取得的授权,就个别作品向被告主张著作权侵权。法院认为,本案与之前案件并非完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而且争议事项和诉讼请求内容的实质也不尽相同,审理本案不会导致相关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双重受罚或双重获利的不公平局面,不属于重复诉讼;

3.原被告同为面向设计行业网络用户的网站,均提供图片、视频等素材内容的上传、下载、分享等重要功能,具有竞争关系;

4.涉案插件造成了原告网站对被告网站的实质性替代,攫取了原告网站流量,直接影响了原告基于网站流量的广告收入等商业收益,对原告造成实质损害;

5.原告受到损害并不必然意味着应当追究被告法律责任,而应当考量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本案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1)被告作为专业设计类网站运营者,应当知道涉案插件采集对象可能是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涉案插件可能为网络用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提供他人作品提供技术工具和存储空间的便利条件。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案插件和网站存储空间行为不必然具有不正当性,但诱导、鼓励网络用户从其他网站复制素材上传至被告网站,可认定被告存在教唆他人侵权的主观意图;2)即便涉案插件涉及初衷是收藏、整理信息的技术工具、符合设计行业需求,但这种“利用”行为应当囿于必要、合理的限度内,不可随意滥用和扩大,考量是否超出合理限度时,应当兼顾信息权利人、信息搜集主体、信息使用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被诉行为对上述对象均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3)原告在其网站设置了技术保护禁止用户“另存”复制,但涉案插件不受此技术保护措施影响。诉讼中,被告恢复了其网站上相关素材内容指向原告的链接,放任用户继续复制,主观恶意明显。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律适用】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四)其他案例

在筛选出的27件案件中,除上述三类案件外,还有涉及浏览器独立插件[3]的不正当竞争案件2例,均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浏览器自身栏目设置的不正当竞争案例1例,未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浏览器自身功能设置的不正当竞争案例1例,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审理法院及案号

案件名称

插件名称及功能

法院认定、判赔结果、法律适用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17764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凭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信用小秘”插件,实时查看网站运营企业信息的浏览器插件

【法院认定】

1.搜索引擎产品运营主体基于合法正当商业经营所获经济收益与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果被申请行为在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调整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对应的条款;如被申请行为不符合第二款前三项规定情况,则须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第二款第四项有关“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如果是,则应适用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若被申请行为虽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但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任何具体特征,则应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对该行为进行评判;

3.按上述原则分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仅插入链接,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对用户利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影响等因素,认定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本案被申请行为实现过程,可以确认插件运营主体在搜索引擎网页中插入链接,出现浮窗及目标跳转由用户触发,故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分析本案被申请行为;

4.被申请行为影响了用户选择、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表现为1)涉案插件安装后,被申请行为“搜索结果自动识别”“公司名自动识别”功能默认开启、使用,未给予用户选择机会;2)搜索结果页面多次、明显出现的被诉图标,较大可能会干扰搜索引擎网站,以致用户被吸引点击至插件经营者网站;3)用户主要需求是获取与搜索关键词相关的内容,被申请行为较大可能不符合用户主观意愿,影响用户体验;

5.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即在明显位置大量插入链接,超过必要限度,吸引用户进入点击的主观恶意明显;

6.涉案插件运营者未对插入链接合理性、必要性予以举证(无合理理由);

7.因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评价,故不再同时适用第(四)项及该法第二条评判。

【判赔结果】

根据行为保全裁定总结,该案暂未出具一审判决。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24338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政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新媒体管家”插件,管理新媒体账号

【法院认定】

1.搜索引擎网站基于合法正当的商业经营所收获的经济收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2.在对被诉行为进行判断时,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调整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对应条款;如果不符合前三项规定,则须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第四项“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如果是,则应适用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若被诉行为虽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但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任何具体特征,则应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对该行为进行评判;

3.按照上述原则对被诉行为分析,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本案中,被诉行为是被告利用技术手段插入链接,再由用户点击后触发目标跳转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考虑因素有被诉行为1)影响了用户选择;2)干扰了百度网正常运行;3)插入链接行为不具有合理理由,且插入链接的具体方式亦体现出被告主观恶意明显;4)被诉行为对原告合法经营利益造成损害,被告因被诉行为获利;

4.因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评判,故不再适用第(四)项及该法第二条。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3.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276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浏览器自行设置“搜索推荐词”栏目供用户直接使用搜索功能【非插件,但作为为数不多的法院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具有一定参考性】

【法院认定】

1.涉案行为不会对视频网站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考量因素包括1)该栏目位于浏览器底部,占位有限,没有遮挡视频网站页面、影响内容正常展示,未影响视频网站经营活动;2)该栏目未强制用户目标跳转,或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视频网站,点击该栏目后会打开新的页面,而非导致视频网站页面关闭;3)该栏目未实质影响视频网站本身搜索功能展现、使用;

2.涉案行为不会影响消费者利益,首先,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第二,该栏目有适当设置途径,消费者可自主选择开启或关闭,该设定也未给消费者带来额外负担,第三,该栏目不会排除消费者选择权利;

3.涉案行为不会影响市场秩序,该栏目可为浏览器运营主体带来一定流量,但这并不当然说明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涉案行为未过渡妨碍视频网站运行、未影响消费者选择,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需以法律干预之情形。

【判赔结果】

无判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

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347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心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X浏览器”(APP版)自带资源嗅探功能【非插件,但涉及的技术被众多浏览器使用并作为专门功能,对于浏览器运营主体具有一定参考性】

【法院认定】

1.视频网站“广告+免费视频”“会员收费+无广告视频”商业模式获得的经营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本案中,涉案浏览器APP“嗅探媒体资源”功能下可以直接观看视频网站付费内容、部分还可实现下载、对于免费视频可免去贴片广告,此效果显然需要利用技术手段方可实现,故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其是否妨碍、破坏了视频网站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3.安装涉案浏览器APP并点击“嗅探媒体资源”功能后,用户已无需再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并做出相应的选择,破坏、妨碍了视频网站提供服务的正常运行,将使视频公司获取广告收益、增加付费VIP收益等商业目的无法实现,根本损害其经营利益;长远看,看似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为实际上将导致视频网站因损失难以弥补无法提供更好内容、服务,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于涉案浏览器开发者来说,其无需付出高成本,即可增加用户数量,提高竞争优势,该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制行为;

4.因已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被诉行为予以评价,故不再适用该法第二条。

【判赔结果】

综合各种因素,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二、涉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特点

在对上述案件裁判文书逐一浏览的基础上,就上述涉及浏览器插件的几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特点分类总结如下:

(一)广告屏蔽类浏览器插件案件特点

1.维权主体较为固定。根据案例检索结果,目前针对广告屏蔽类浏览器插件开展维权的主体较为固定,为包括爱奇艺、优酷、芒果TV、酷6视频在内的视频网站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在认定提供广告屏蔽类浏览器插件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需结合个案中其行为具体表现方式、过错程度、是否对视频网站造成损害及程度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但正是因为维权主体固定、网络用户使用该类插件主要用于在各大视频网站观看视频内容,所以大量案例中,如果涉案插件的介绍中有“支持破解某某视频网站vip视频资源”的类似描述或插件使用界面图示中有相关视频网站图标,法院一般会认为插件提供主体主观上应当知道涉案插件功能,而这一情节也会成为判断提供插件下载的网站主体、浏览器主体行为性质的考量因素。如果被认定为明知系广告屏蔽类插件而提供,此种“提供”行为本身将被认定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上述“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案例[4]中,法院在认定最火软件网提供涉案插件的行为性质时,考虑到涉案插件介绍中有“支持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等多个平台vip视频破解观看”的描述及网站经营者主观上应当知晓涉案插件功能的情况,认定网站经营者系涉案插件的提供者,其提供涉案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诉主体多元化。此类案件中,被诉主体除了传统的电脑浏览器及浏览器插件经营主体外,还涉及提供广告屏蔽类插件的第三方网站、将该类插件作为商品在网络店铺销售的销售主体。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检索结果显示,针对同一款广告屏蔽插件,存在不同视频网站主体针对同一浏览器运营主体维权情况,例如在上述“万能VIP看视频”插件案件[5]中,优酷公司、爱奇艺公司分别起诉2345加速浏览器运营主体提供该插件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获得法院支持。

3.被诉行为主要分为在浏览器中设置“广告过滤”选项并提示用户可在应用市场下载广告拦截插件,或在“帮助中心”页面中告知用户广告屏蔽功能并指引其去应用市场下载,或直接在插件应用市场中提供下载的情形。不论是哪种情况,均不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但是在法律责任承担程度上可能有所不同。在前两种情况下,浏览器运营主体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即判赔数额较高,例如在“广告终结者”插件案例[6]中,存在浏览器经营者在浏览器帮助中心广告过滤页面提示用户下载相关功能插件及在浏览器论坛中设置“广告过滤区”推广扩展功能的情况,最终法院综合各因素酌定浏览器运营主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4.损害赔偿的范围与幅度逐步固定化。根据案例检索结果显示,在广告屏蔽类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情况下,判赔额一般在6万至15万之间,根据个案具体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

5.虽然效果实现依赖的技术手段可能不同,但只要实现了广告屏蔽效果,即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考虑具体应用技术的区别。根据案例检索结果,个案中,涉案插件实现广告屏蔽效果的技术方式有所不同,有的通过技术手段解析视频正片播放地址,并直接访问视频正片播放地址而不访问广告地址从而实现广告屏蔽效果,例如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心往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中,被告即是通过调用第三方API接口解析视频真实播放地址来实现视频屏蔽功能;有的则是通过技术破解视频网站会员设置参数,以获得视频网站向付费会员提供的无广告视频正片内容,例如在上述“有范全网通VIP破解”插件案、“万能VIP看视频”插件案中,相关插件不仅具有广告屏蔽功能还同时具有直接观看VIP付费会员无广告及专享视频内容功能,其技术实现方式多为技术“直接破解”方式。

6.在法律适用上,针对类似提供广告屏蔽类插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认定,转变为依据2017年及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进行认定。具体而言,在“广告终结者”插件案件[8]中,由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于2017年停止,故法院依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认定时,主要考量以下四个方面:1)法律对该行为未作特别规定;2)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3)该竞争行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公认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在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加入第十二条(也称“互联网专条”)后,法院均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广告屏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主要考量被诉行为是否符合“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等要件。上述案例显示,广告屏蔽类插件因为使得用户不需要接受视频网站设置的服务前提条件(观看贴片广告或开通VIP付费会员),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属于妨碍、破坏视频网站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购物比价类浏览器插件案件特点

1.被诉行为方式多样化。一般情况下,购物比价插件具有多项功能,能够实现不同的显示效果,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会根据比价插件实现功能、效果的不同,分行为、逐项判断不正当竞争是否构成。例如,在“购物党”比价插件案件 [9] 中,涉案“购物党”插件具有专门悬浮框、悬浮框上有各项功能按键、点击悬浮框“促销”“优惠券”等可跳转至被告购物党网站、点击搜索结果中其他电商网站商品时,会跳转至其他电商销售页面等。该案中,法院根据比价插件实现功能、效果的不同,分七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有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的则不构成。针对悬浮框遮挡行为、点击比价插件搜索结果跳转至其他电商销售页面行为,法院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针对运行比价插件后出现的功能设置页直接展开、遮挡电商网站内容行为、插件相应功能在不同电商平台展现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插件设置过滤价格过低商品的功能但实际发现部分被过滤商品不符合价格过低条件的行为,均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被告主体多为购物比价插件的开发运营主体,未见针对浏览器运营者维权情况。目前检索出的“帮5淘”插件案例和“购物党”插件案例中,被告主体均为插件的开发运营主体,原告并未将浏览器运营主体作为被告维权,不同于广告屏蔽类插件。产生此种情况的因素可能包括:1)购物比价插件的开发运营者一般同时运营自己的网站,且通过其自有网站提供比价插件下载,被告主体容易确定;2)购物比价插件功能复合,开发运营者营利模式为在插件中设置相关按键,使网络用户点击后直接跳转至其所有的提供消费券、优惠信息获取、替代下单等服务的网站,网站中进一步提供了广告、品牌推广等收费服务。故该种模式下,只有插件开发运用者对其运营模式和插件细节明确了解,向浏览器运营者直接维权难度更高;3)购物比价插件开发运营者掌握详细具体的插件下载量、跳转下单量、自有网站收入等证据,针对其发起诉讼有利于事实查清、挖掘更多事实。

(三)针对特定产品服务的专门插件案件特点

1.当事人主体固定。在涉及针对特定产品服务应用的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由于相关插件开发目的即用于特定产品或服务,因此直接受到利益损害的即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运营者,故此类案件的维权主体固定,为特定产品或服务的经营主体即经营资源的享有者,被维权主体也较为固定,为此类插件的开发运营主体或销售相关插件用以营利的主体。

2.判赔金额较高。法院认为,相关插件“针对其他经营者特定产品或服务”这一行为本身即可说明被告所具有的主观恶意。此外,由于开发此类专门插件的目的即通过截取特定网站用户流量、利用他人网站经营资源省去自身服务提供成本的方式牟取经济收益,且大部分案件中原告均能在一定程度上举证证明被告的确因被诉行为获取了实际收益,故此类案件的判赔额都比较高。例如,在“wenkuapp”插件案件[10]和“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案件[11]中,法院认为涉案插件能够不开通VIP账号、不通过上传文档获取积分、利用积分兑换下载券等方式即可实现对原告文库文档直接提取、下载的效果,明显能够体现其利用原告文库经营资源的主观恶意。此外,被告将利用涉案插件实现的文库文档直接提取、下载作为一项产品或服务通过其自营网站向消费者销售以获取收益,并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宣传、提供原告文库文档的下载服务,则进一步体现了被告主观恶意。最终,法院在“wenkuapp”插件案件[12]中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文库下载神器”插件案件[13]中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在同类的“花瓣采集工具”插件案件[14]中,法院更判令被告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3.被诉行为较为复杂。在此类案件中,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并非单一的通过浏览器插件应用市场或第三方网站或自有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相关插件下载的行为,而是包括建立线上店铺、将插件作为售卖服务的一部分即作为服务实现方式、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宣传其服务等行为在内的复合行为。因此,该类案件的被诉行为呈现复杂化、链条化、体系化特点。根据案例检索结果,判断此类案件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更多地是采用综合认定的方式、不再单独判断某一具体行为表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例如,在“省钱招”插件案件[15]中,被告有自己的招聘服务官方网站,在网站中提供省钱神器即涉案“省钱招”插件。同时,被告还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其服务。使用涉案“省钱招”插件后,用户在浏览原告招聘网站简历时会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点击链接中“通过省钱招下载”按钮后,页面将跳转至被告网站。在被告网站未收录有该份简历情况下,通过用户从原告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不同于购物比价类插件,针对上述多个行为,法院并未逐一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是综合考虑、认定被告实施的体系化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司法裁判观点总结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适用原则较为统一

根据案例检索结果显示,法院在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法律条款的适用顺序及逻辑较为统一。即如果被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调整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对应的条款;如果被诉行为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情况,则须考虑该行为是否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也称“兜底条款”)有关“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网络产品正常运行”等条件,如果是,则应适用第(四)项的“兜底条款”;若被诉行为虽然发生在网络环境下,但不符合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任何具体特征,则应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对该行为进行评判。

在按照上述规则对被诉行为进行分析后,如果法院已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被诉行为予以评价,对于原告同时要求适用该法第二条的主张不再予以支持。

(二)法院审理要点总结

1.在大部分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均会对原告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进行专门认定,暂未形成严格认定标准。例如,在广告屏蔽类插件案件中,司法观点已较为统一,即视频网站通过“广告+免费视频”“会员收费+无广告视频”商业模式所获得的经营利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在其他类型的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无论原告系特定网站的经营主体例如招聘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电商网站、设计类网站等,还系特定互联网产品的经营主体例如文库产品,只要其为竞争优势的取得付出了成本,通过正当、合法经营积累起了经营资源,其据此获得经营收益、市场份额及竞争优势,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广告屏蔽类插件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针对浏览器经营者而言,广告屏蔽插件提供方式的不同可能影响法律责任的承担程度。如上所述,浏览器自身设置“广告过滤”选项并提示用户可在应用市场下载广告屏蔽插件,或在“帮助中心”页面中告知用户广告屏蔽功能并指引其去应用市场下载的方式,均会导致浏览器运营主体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3.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大多属于网络环境下的竞争行为,因此法院通常直接考虑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即“互联网专条”)所规制的行为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除明显属于互联网专条第二款前三项的行为外,对于其他竞争行为是否适用该条规制,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第一,被诉行为的实现是否利用了网络技术;第二,被诉行为是否通过影响互联网用户选择或者误导、欺骗、强迫等类似方式实现,干扰用户选择,违背用户真实意愿,造成了用户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第三,被诉行为是否针对其他经营者特定的产品或服务;第四,被诉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这里的正常运行既包括功能的实现与运转,也包括网站页面内容信息的展现完整程度。

4.涉案插件由第三方开发、上传,并非浏览器运营者豁免法律责任的充分条件,同时,不同地区法院对浏览器运营者的行为性质及过错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在部分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插件是否由网络用户上传、开发至应用市场,以及涉案插件并未预设至浏览器中的事实,均不影响浏览器提供插件这一行为的性质,涉案插件具有不正当性,浏览器经营者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在该类案件中法院不区分直接侵权责任与帮助侵权责任。

但是,在部分法院比如上海地区法院审理的“万能VIP看视频”插件案件[16]中,法院则认为需要考虑浏览器运营者的行为性质及过错。该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涉案插件由网络用户上传,但浏览器运营者亦有过错,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判断浏览器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应审查其对被诉行为是否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知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知道”的表现包括国内是否已有大量类似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例,互联网企业对此应有一定认知;上传插件的用户是否在插件介绍或图示中进行了明显标注可以使浏览器运营者了解其功能及实现的效果,由于浏览器运营者对上传插件进行审查,因此其应当知道被诉行为可能存在;浏览器热门推荐栏目、最新上架、下载排行榜中是否存在涉案插件,对于主要页面或位于显著位置插件,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综上,在该种认定模式下,浏览器经营者并非直接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承担的仅系“帮助侵权”法律责任,在浏览器运营者不知道或无合理理由知道涉案插件涉嫌侵权的情况下,或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浏览器经营者具有一定不侵权抗辩空间。

5.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或当前大多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已经十分宽松。大部分案例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并未限制竞争关系的主体必须是同业竞争者或以直接、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具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包括用户、交易机会等市场资源在内的竞争利益,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相关利益,即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也即,即便涉案双方细分领域不同或完全属于两个不同领域,只要被诉行为损害了原告竞争利益或经营者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或社会总福利,就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此外,“损害”行为的表现既包括已经造成了实质损害,也包括长远视角下被诉行为可能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福利造成的潜在损害或损害可能性。

6.如果涉案插件未影响到经营主体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相关经营主体对涉案插件应负一定的容忍义务。法院认为,不论是购物比价插件还是浏览器自行设置的功能栏目,其本身模式或设置并非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要不影响其他网站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网站经营主体应负一定程度容忍义务,这也有利于网站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有利于消费者。

7.涉案插件具有积极功能、有利于消费者利益、提高用户体验的事实不能作为阻却涉案插件的不正当性之充分条件,是否有利于消费者利益,应当借助动态、长远的视角来看待与判断。

四、对企业的合规建议

1.关于浏览器页面布局。根据案例检索结果,当前存在因浏览器在页面底部设置了“搜索推荐词”栏为用户提供边浏览网页边可以随时进行搜索服务而被视频网站维权主张该设置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17]。虽然该案中,法院未认定浏览器功能栏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也提示了浏览器运营者,功能栏的不当设置具有不正当竞争风险。因此,在功能栏设置上,应保证不对其他经营者网站内容信息进行遮挡或仅有较小范围的遮挡且并未影响用户准确获取网站上的信息内容;点击相关功能栏后,重新开启新的浏览网页,而非在原浏览网站中跳转;没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关闭当前浏览网站的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该功能栏是所浏览网站中的一部分;设置合理的、方便用户发现并使用的关闭与开启按钮,给予用户自由选择权利。

2.关于浏览器功能设置。根据目前的司法裁判趋势,“广告过滤/屏蔽/去除功能”[18]系比较敏感的功能,只要实现了广告屏蔽效果,一般均会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抗辩空间较小。尤其是针对浏览器直接设置“广告过滤”选项的情况,认定不正当竞争后面临较重的法律责任承担。因此,目前阶段应尽量避免设置相关功能,并同时避免提示用户广告屏蔽类插件的存在或浏览器支持安装第三方广告屏蔽插件。此外,“资源嗅探功能”也有逐步成为敏感功能的趋势,当前已有一例浏览器APP资源嗅探功能启用后实现了广告屏蔽效果而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19]。经查询,部分浏览器已经将“资源嗅探”功能作为一项普通功能,有关功能不仅能够实现对部分视频内容的下载、还可能实现对网站内设置保护措施图片的下载、对相关音频内容的下载的功能。目前看,该项功能确实能一定程度提升消费者福利,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但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不正当竞争甚至著作权侵权风险。因此,确保有关功能实现不对他人业务造成干扰、不是针对特定主体开发、不破坏他人已经设置的技术措施是合规的关键。

3.关于浏览器官方网站、论坛的宣传。根据案例检索发现,浏览器对于功能点的宣传、对于用户数量的宣传、对于插件下载数量的展示、对于营利与规模的宣传、对于插件应用市场的推广等都可能成为相关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发生后判定浏览器经营者主观恶意、责任承担大小的间接证据,故应当慎重对待,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再谨慎发布。

4.关于浏览器插件的上架审查。首先,审查插件名称,针对带有“广告屏蔽/清除/过滤”等类似中文字样的插件及“Ads Block/Remove”等字样的插件,因大概率涉及广告屏蔽功能,应避免上架;其次,审查插架的介绍描述和插件上传者提供的功能介绍,对于带有“vip视频资源破解”“无障碍获取”“免费获取”等描述,或图示中带有主流视频网站图标的插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广告屏蔽功能或会员破解功能,如没有,建议插件上传者重新调整介绍或图示,避免使用“破解”“免费获取”“无障碍”等描述及主流网站图标;最后,尽量要求插件上传者在首次上传插件时便提供更为详细具体的开发、上传者信息,以便涉诉后尽快锁定上传主体,方便权利人确认直接侵权主体展开维权。

5.关于已上架浏览器插件的审查。对于当前应用中心中已经存在的插件,首先,应根据插件名称、介绍、功能图示审查是否具有广告屏蔽、会员破解等敏感功能,此部分系权利人维权重点,应尽快下架;其次,对于功能图示中显示插件安装后具有悬浮框的插件应格外注意,此类插件一般会设置链接按钮或下拉菜单,容易对他人网站正常经营产生影响;第三,在当前司法裁判规则下,针对同一插件,不同的网站主体均有权针对浏览器运营者发起维权,更有权分别针对同一经营者的不同版本或功能浏览器单独发起维权,还有权针对同一浏览器的PC端和APP端分别发起维权,种种因素叠加可能导致浏览器运营主体因上架同一个插件而被重复要求赔偿。该种情况下,应时刻关注司法裁判趋势,及时针对现有插件核查,在某一浏览器插件被司法认定构成侵权后,应尽快整改、下架各版浏览器、各端口浏览器插件中心具有同功能的插件,避免“持续”侵权的发生。

注释

[1]注:本表仅摘录相关案件二审(如有)判决内容;

[2]注:本表仅摘录相关案件二审(如有)判决内容,对应一审判决详见“附件一:浏览器插件不正当竞争案例汇总”;

[3]注:该类独立插件未在浏览器插件应用中心中提供,也未明确表示专门针对某一产品或服务。

[4]详见:(2021)京0108民初911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详见: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73民终578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73民终685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6]详见:(2018)京0108民初4653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详见:(2021)京73民终234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8]详见:(2021)京73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9]详见:(2019)京73民终148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0]详见:(2021)京0108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1]详见:(2020)京73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2]详见:(2021)京0108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3]详见:(2020)京73民终297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4]详见:(2017)京0105民初4623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5]详见:(2021)京73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6]详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578号、(2021)沪73民终685号民事判决书;

[17]详见:(2021)京73民终327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8]指的是网站正常提供服务所加载的广告内容,而非涉及黄赌毒、无法关闭弹窗的广告形式;

[19]详见:(2020)京0108民初1335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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