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名男子在抢劫女子二十万元后,返回强奸女子,判刑14年。
浙江宁波,一名男子在和一名女性网民约会时,给该女子下了一剂麻醉剂。这名男子和这名女子发生性关系,抢走了她的财产。检方指控犯有抢劫和强奸罪。但是,男人一口咬定,他的所作所为,就是偷窃。为什么法庭最终还是同意了控方的说法?
曾经做过珠宝生意的姚某,与朱某在网络上相识,两人谈笑风生。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经常会聚在一起,喝上几杯。
姚某和朱某闲聊时,了解到其要携带现金去浙江采购珠宝后,便以怕朱某不识货而被骗、不安全为由,主动要求同行,朱某答应。
姚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药品装进了自己的皮箱,然后驾车前往将朱某接走。二人入住的时候,都是一间房。接着,姚某趁着朱某洗澡的时候,将事先配制的毒品放在朱某的酒杯中。朱某在喝了一杯混合了毒品的茶叶后,陷入了昏迷。
姚某随即将朱某的二十万现金和其它财物全部抢走。令人惊讶的是,姚某因临走时情绪激动,将电话留在了房内。因此,其在离去半小时后,便回到宾馆,并借此机会与朱某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中午,朱某醒来后,马上拨打了110。案件发生后,检方起诉姚某犯有抢劫、强奸罪。但朱某认为,他的犯罪只能是盗窃,原因如下:
1、二人抵达宾馆后,曾发生性关系,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朱某并未抗拒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而其并未强制朱某。
2、在朱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偷走了他的东西,因此,应该是偷窃。
一、姚某是不是犯了强奸罪?
《刑法》中关于强奸的定义如下:在犯罪发生的时候,如果犯罪人违反了女性的意愿,那么,就可以确定为构成犯罪。
也就是说,不管施暴者用了什么方法,只要女性在没有任何抵抗能力的情况下,都是违反了她的意志,那就是犯罪。也就是说,以前的事情,都不会影响到他的判决。
在该案中,尽管朱某在犯罪发生之前是自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朱某在犯罪过程中是主动的。姚某是在朱某被毒品控制的情况下,违背了她的意愿,强迫她实施的,姚某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强奸的客观要件。
《刑法》236条对强奸犯罪者处以3至10年的监禁。
二、姚某为什么不是盗窃,而是抢劫?
偷窃罪是行为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窃他人大量财物的犯罪。
抢劫是一种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受害人处于不知情、不会、不敢、不能抗拒的情况下,被人强行夺取财物的犯罪。
二者的共同点是,犯罪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二者的最大不同,是受害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被侵犯了财产权利。
当然,也可以从侵犯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加以区别。例如,盗窃罪侵犯了财产权利,而抢劫犯罪则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权利。
具体来说,姚某给朱某下了迷 药,让他失去了反抗的能力,实际上侵犯了朱某的身体和健康,姚某趁机偷走了朱某的东西,侵犯了朱某的财产,也就是说,姚某侵犯了朱某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263条对盗窃行为的处罚为3至10年。盗窃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来说,姚某抢劫了二十万元的现金,是一笔很大的数目,所以,他的抢劫罪,应该是十年以上,从重处罚。
总之,姚某既触犯了刑法中的两项罪名,又没有想象中的相互吞并的关系,故应从重处罚。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姚某犯了抢劫、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判处其14年有期徒刑。
在此,我们要特别提醒大家,网上的朋友一定要小心!在没有十足的把握之前,任何人都不能将自己的隐私泄露出去,否则,自己的生命和财产都会受到威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