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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中卫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5条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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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卫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5条措施》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沙坡头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中宁、海原县民政局:

《中卫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5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市委财经委员会第4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政策宣传解读作为推动政策落实、服务落地的基础工作,统筹利用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渠道,将政策宣传到社区、乡村、企业、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到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提高民生保障实效,让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照职责发挥好成员单位的作用,扩大政策叠加效应,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推进政策落到实处。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区)要统筹使用好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流浪乞讨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将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全力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县(区)要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列入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强化对政策措施落实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职尽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约谈问责。

中卫市民政局

2022年6月22日

中卫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的有关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2〕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中卫市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15条措施如下:

一、兜牢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1.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重点为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6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从2022年6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

2.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将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每人每年5520元,实施低保分类或分档救助,符合提档条件的“应提尽提”;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城乡特困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月标准1.3倍执行;个人对象、急难型家庭、支出型家庭三种类型临时救助分别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1.5倍、2倍和3倍执行。

3.强化低保政策落实。贯彻好“刚性支出”扣减政策,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低保边缘家庭中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退出,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根据家庭情况给予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8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

4.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二、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作用

5.强化失业生活困难人员救助帮扶。对未纳入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生活困难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经本人申请,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6.强化因疫因病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对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特病和住院治疗,年度累计总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部分,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人均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的救助;对已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流浪乞讨人员和领取高龄津贴人员,在实施相关救助基础上,按照城市不低于3000元、农村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3倍,直接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7.优化社会救助经办工作流程。简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充分运用“民政云”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社会救助移动应用APP、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申请、核查、办理、查询等服务。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收入群众渡过难关。充分发挥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作用,提高临时救助时效,依据不同临时救助对象情况简化流程,实行“分级审批”“主动救助”“先行救助”。

三、加大特殊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

8.健全特困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将失能半失能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费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120元;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会工作者、入户核查员、社会救助协理员作用,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加大探访频次,及时了解生活状况,落实相关救助政策,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9.加强照料服务。持续加强集中供养服务,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全面落实照料责任。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照料服务人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予以照料。

四、开展多元化社会救助服务

10.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落实寻亲送返、照料服务、急病救治、回归安置、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

11.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市财政每年提供不少于200万元,用于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助老、助小、助残、助困等社会帮扶服务。创新打造“物质+服务”救助模式,每个县(区)筹集不少于150万元,通过第三方参与服务方式,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生活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关爱服务

12.健全完善综合救助机制。加强部门间制度衔接,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职能,统筹专项救助资源,综合运用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等实施救助。充分鼓励挖掘社会力量和慈善资源,强化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或经各类专项救助后仍有严重困难的,通过政策资源衔接给予帮扶。

13.切实为民办养老机构纾困。按照每个运行床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800元,缓解民办养老机构运行压力,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级保障。

五、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成效

14.完善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积极组织动员村(居)委会、驻村干部、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同时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15.健全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信息库,做好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乡村振兴、医保等部门数据比对和信息预警,加强已脱贫人口和“三类监测对象”监测排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加快推进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提高救助保障的精准度。

上述措施由中卫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信息来源:中卫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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