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 墨垚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通报,6月25日5时许,租住在朝阳区常营某小区三层的陈某(男,32岁),酒后在租住地一层电梯口脱光衣服,乘电梯上楼,进入五层未锁门的某住户卧室内,将正在休息的女事主惊醒,后报警。目前,陈某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强制猥亵行为在何种情形下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答:情节显著轻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反过来理解,“情节恶劣”是区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最重要的边界。
例如:猥亵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多人参与实施、屡教不改、或者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伤害均是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的必备要素,反之,则应当受到治安处罚法的规制。
若构成强制猥亵罪则需满足客观要件
例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且猥亵行为发生的场合、持续的时间、动作的强度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则满足情节恶劣程度,符合罪行法定原则,应由刑法进行规制。
如何区分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
答:以个案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刑法谦抑性原则。
陈某案件事实:
(1)从警方通报内容推断,陈某涉及的违法行为包括:在楼道裸露身体敏感部位、侵入他人住宅、对他人实施具有猥亵性质的言语骚扰等。
(2)可能影响性质认定的案件细节:陈某有人称“其经常醉酒后会陷入无意识状态”、凌晨三点入侵他人住宅、受害人屋门未锁等。
法律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强制猥亵罪】《刑法》第237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之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谦抑性在该案件中如何体现?
(1)若陈某猥亵行为已经侵犯法益,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要求危害程度足够严重才以刑法进行规制。
(2)若对陈某猥亵行为采取行政制裁方式足以保护法益、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则不应动用刑法予以处罚。
鉴于本案披露的信息不够详细,最终对于陈某行为的定性还需进一步考虑陈某侵入他人住宅时采取的何种手段、陈某是否属于病理性醉酒、陈某与被害人是否认识、陈某侵入被害人房间后的主观意图等进行判定。但无论该案如何定性,可以确定的是,陈某的行为至少违反了社会治安,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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