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至死不服老,此话一点也不假。
重庆王大爷今年已经年逾六旬,按正常来说这般年纪那正是儿孙满堂,好好享受退休生活的时候。比如,每天溜溜弯,找人唠唠嗑,切磋切磋棋艺等……
然而王大爷人老心不老,内心依旧像年轻小伙子那般火热,对生活充满了渴望。
这天,王大爷到一菜市场遛弯买菜,突然被一跟他年纪差不太多的大娘叫住。这位刘大娘拿出一装满蓝色小药丸的小瓶子对王大爷说道,这个很管用的,你要不要试试。
王大爷拿过去一看,呼吸急促,问道:你这多少钱?
不贵,也就10块钱。
10块?药店可都是100多块,你这这么便宜有效果吗?
放心吧,我亲身验证过的。
王大爷随即掏钱买了一盒。
当天晚上,王大爷兴致冲冲,毫不犹豫的吞下一颗,想要再次回到年轻的时候,重新体验不一般的感觉。
然而,王大爷在吃下小药丸不多久,就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血压飙升,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
所幸,经过几天的治疗王大爷已无大碍。
不过,出院后的王大爷越想越气,便报了警。
民警调查发现,刘大爷卖给王大爷的药,其批准文号根本不存在;后经鉴定,刘大娘卖给王大爷的药丸中,某非含量是国家标准的5-10倍,对人体危害极大。
民警随后展开更深入的调查。
经过几天摸排,民警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刘大娘,并很快将其抓获;在刘大娘的家里,民警发现了大量、多种药品,大部分都是男用的。
刘大娘称,她并不知道这些药是假的,只是年纪大了不好赚钱,她以此补贴点家里的生活费而已。
不用想,这只是她想要逃避处罚的借口而已。
刘大娘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经确认刘大娘所售卖的药品,都是假冒的批准文号。也就是说,刘大娘所卖的药都不是正规药。
那么她的这种贩卖就不构成倒卖药品的违法行为,因为倒卖药品至少卖的都是合法合规的药品。
如此一来,刘大娘的行为就不简单的是违法,而是涉嫌犯罪了。
无资质倒卖药品,顶多就是没收罚款,相对来说处罚不重。但涉嫌犯罪,意义就完全不一样了。
那刘大娘又可能涉嫌哪种犯罪呢?据她的涉案情形,可能涉嫌销售劣药罪,或者销售假药罪。
具体到底是哪种,又或者同时都犯,要看具体情况。
那什么样的情况算是销售劣药,什么情况又算是销售假药呢?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的规定,认定为假药的有4种情况:
1、药品所含成份与标准不符;
2、非药冒充药,不同种药品冒充;
3、变质药品;
4、药品适用症超出范围。
其他的,按相应规定认定为劣药。例如,成份含量不达标、被污染、超过有效期、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等。
而在《刑法》上,对这两种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不同的。
依据《刑法》第142条的规定,销售劣药罪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销售劣药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处3-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才处10年以上或者无期,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件,如果刘大娘所销售的“药品”最终被认定为劣药,又没有对王大爷造成严重危害,那么刘大娘很可能将不构成犯罪。
但是销售假药罪完全不一样,依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销售假药罪是一个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销售假药,不管有没有人买,都构成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是否是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认定)
如果销售的假药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好意思,3-10年;致死的,10年以上乃至无期甚至死刑。
两者对比我们可以发现,销售假药罪的入罪基础更低,最高量刑更重。
这也是从情急情况考虑,毕竟一般劣药就算没有效果,也不容易吃死人;但假药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更大。
这位刘大娘,这次大概率是要负法律责任了。
不过她也是,路边捡点饮料瓶子,废纸板子,一天也能卖点钱吧,非要卖“假药”,还专门卖男用药,也真豁得出去,老脸都不要了。
这下可好,把自己送进去,那倒是也不用愁吃穿了,24小时有人专门看管。
而王大爷也真是“老当益壮”,这种野路子的药品也敢买敢吃,真就不担心自己被吃坏呗。
欲重振雄风,却把自己搞进了医院,实乃愚蠢!人不服老是不行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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