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颗荔枝5000元?”广东惠州,一名男子和朋友散步时,发现路旁有很多荔枝树,且都熟透了,就随手摘了3颗,刚准备吃,就出事了。果农马上跑过来,说这些荔枝树是他的,让男子拿出5000元,买下整棵树的荔枝,不然就报警。
事发当天,邱先生和2个朋友一起,在惠阳甘坡村的村道上散步,经过一片果树林时,发现荔枝熟了,且没有“禁止采摘”的标识,邱先生天真的以为,这个果农是个大方之人,就摘了3颗,他们一人一颗。
可刚摘下来,还没来得及吃,果农就过来了,声称这是他的果树,要他拿5000元买下整棵树荔枝,邱先生也是被吓了一跳,知道自己做错了事,所以就和果农进行协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果农要求赔500,邱先生还是不能接受,最后双方选择了报警。
邱先生认为,果农是故意的,存在“钓鱼”的嫌疑。他们在散步之时,果农就一直跟着他们。只不过他们不认识而已,在他摘荔枝之前,果农根本没有提醒。等到他摘下荔枝,果农立马就过来了。
并且这片果树周围,并没有禁止采摘,或者一颗多少钱的标识,如果有的话他认,可是果农张口就要5000、500,他觉得对方是在敲诈,他只愿意给10块钱。
记者实地探访,发现这片果林确实没有标识,据当地农户介绍,他们这家家都有荔枝树,一般会树立“禁止采摘,违者赔偿”的提示牌,赔偿金额由农户决定。基本上是1000元到2000元不等。
随后记者找到了果树主人,对方表示:“我肯定是看到他摘,我才叫他的,摘一颗也是偷。”
虽然邱先生口口声声说是随手一摘,但是本质上,没有经过果农同意,这不就是偷吗?若真想吃,现在不是有很多搞采摘的吗?也花不了多少钱,但是你不请自取,这样的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在这件事中,3颗荔枝的价值太少了,即便邱先生被定义为偷,情节也是极其轻微,可以不予处罚。但摘一颗也是偷,这话没毛病,所以,果农要求赔偿也是很合理的。但是关于赔偿金额,绝不是农户所说的“想要多少就是多少”。
在法律上有规定,不是因为我先做出了错误行为,后续你对我提出的任何要求都是合理的,这个赔偿肯定要在一定合理范围,而不是漫天要价。
最后,经过警方协调,邱先生和农户达成一致。邱先生愿意赔偿80元给农户。
邱先生一开始连80元也不愿意,坚持说太多了,其实他可能搞忘了。这是赔偿,不是买,80块已经是很少了,因为赔偿是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有警示教育的作用!如果按市场价就失去了赔偿的意义。 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没立牌就可以摘,那其他的东西是不是没写着“不准动”,就可以随便拿走了?
看到这个事,我说句公道话,不问自取将视为贼也,不管你摘一个还是十个一百个也是偷,才罚80元确实是良心价。
第一这是偷不是摘。
第二这是赔偿,不是购买。
第三农户没追究法律责任,应该谢谢人家。
这就好比银行职员认为储户钱多,于是随便在储户账户上取一点钱用,你觉得合理吗?合法吗?
一个成年人,说话不经大脑,做事也是不经大脑,不是说人家果农小气,而是这是人家劳动的结晶,一个路人摘一颗,请问这棵果树的荔枝能生存多久,罚多罚少也是双方达成的共识,并没有说一定要几千,几万的数额,只是这样说才能防止这种小偷小摸,如果定个几块钱,那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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