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劳动法问答|口头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能以不胜任工作解除或不予转正吗?
不能,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
倘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视为没有试用期。因为用人单位对是否有试用期承担举证责任,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口头约定则无法举证,用人单位将会面临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则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或不予转正没有依据。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双方就转正后工资达成一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仍需要承担补足的责任并且承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譬如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律规定上限:劳动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最长两个月),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后转正,则赔偿金为一个月工资;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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