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袭警”事件,最近成为热搜头条,该事件论其本质还是警民冲突、警察权这一公权力与私权之间合理边界的问题。现代社会管理任务日益繁复、艰巨,尤其是疫情特殊时期,警察权等公权力适度扩张也是必然趋势和情理中之事。但作为公权行使要依法有度,不能异化成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外特权。
公权行使一定要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有严格的执行司法依据。在本案中,警察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是首先应该被考虑的,也是探讨本案的最重要前提。
关于本案在网络流传的视频中,警察并未提及其约束该女子不准离开的法律依据,估计大概率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对于法条中“紧急状态”的界定,已经有很多探讨,笔者也曾在《抗疫再紧急,也不能破坏法治任性胡来》一文有较详尽的论述。
总之,若并非处于“紧急状态”,则自然不能以该法条为依据进行执法,依此执法即为非法,其执法活动也就不应成为袭警罪所应保护的法益内容。
即使抛开对“紧急状态”的探讨,考查该法条是否能成为该执法依据,也还要对照丹东市关于防疫最新发布的决定、命令,进而判断该父女是否符合私自驾车去就医的条件。
对于该父女的出行,社区显然是许可的,而且陆续披露的细节也显示,此前该父女已经顺利通过两个卡口,社区以及上述两个卡口放行该父女也只能是以该市防疫发布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这一依据同时也应该是阻拦的卡口警察的执法依据,但适用同样的法律依据,却分别作出了放行与阻拦截然不同的处理,这种吊诡现象存在只能说明,要么放行三处涉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要么受阻卡口警察滥用职权。
据了解,丹东此轮因疫情的严格管控已经持续两月有余,恰在“袭警”事件后,丹东官方立即决定有序恢复社会面流动,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该地严厉的防控政策是否适当必要,是否存在加码问题,这也是“袭警”一案发生的大背景,应该在该案法律适用中予以考量。甚言之,就学术探讨来说,“恶法非法”也有很深的理论根基和群众心理基础。
此外,就执法程序来看,确有警察推搡致该女子倒地且磕破膝盖的行为及后果,该推搡行为姑且算作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警察也应事先予以口头警告,警告无效后再予以强力制止。
在这个问题上,去年底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很有参照价值,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袭警”的情形与丹东事件类似,且情节相对更加严重,警察使用暴力扣押杨某某物品,进而激起杨某某咬手、扇耳光等“袭警”行为,而该不起诉书则以暴力扣押行为未予以先行警告为由,认定杨某某行为不构成袭警罪。
在本案中其次还值得探讨的是警察执法中是否存在犯罪引诱,也即是否如网友所说,警察是否在碰瓷执法。
在网络流传的视频中,该女子多次阻止其父亲接触警察以防止涉嫌袭警,其父按常理也不应期待袭警这一行为结果出现,也即一开始父女两人都无袭警的犯意,且尽力去避免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依据该警察的言语以及执法行为来看,该警察不排除有激起或引诱该父女产生袭警犯意的意图,比如该警察屡次提醒在旁同事录像,并有摔倒的类似表演行为。古稀之年的涉事父亲,又受病痛折磨,在女儿受到伤害时难以保持克制,也在情理之中,而该警察若利用了这一点激起该父亲“袭警”,则即为犯罪引诱。
犯罪引诱,在诸如毒品犯罪等较严重的个别罪名的侦查当中被允许适用,但在袭警这一罪名中肯定不可。
犯罪引诱之不合理,可以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打斗的防卫挑拨来类比说明。防卫挑拨是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现行法律对于这类情形的态度是明确的,即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两者之间确实存在法律关系上的差距,但法理相通,不妨参照理解。
刑法实施目的在于与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的安定,执法及司法机关不能没有犯罪而制造犯罪进而打击,这有违刑法制定初衷。
再次,执法行为是否侵犯了宪法权利,也应被列入探讨范围。
行动自由、生命权和健康权都是宪法性权利,被赋黄码,只是具有传播病毒的抽象危险,并不具有现实实害,而有病不能及时就医,却有具体的、现实且紧迫的人身权利的损害,优先保障就医是法益权衡之下的最优解。
当然还有些尚模糊的细节需要补充,该父女此行是就医还是取药,若取药,有通行证明的该女子一人前往即可,为何要带着无通行证明的其父?
若是就医,在上述严厉管控,甚至不当管控情形下,若该父亲当时身体健康状况十分紧急堪忧,不得已之下,该父亲以损害袭警罪所保护法益为代价,进而保护自身的健康权和生命权这一宪法权利,从这个逻辑出发,适用紧急避险,也是犯罪阻却事由,可以出罪。
此外,这件事也更让人容易与郑州赋黄码事件“罚酒三杯”的行政处分联系起来,法对待不同群体不能平等适用,就有违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
这部分内容,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有更完整精彩的论述,在此不再展开。
近期以来,破坏法治的现象迭出,受众已经患得了习得性无助,甚至悲观地认为讲道理已经没有意义。确实,对于某些人,你所讲的是是非问题,而对方盘算的是自身利害问题,鸡同鸭讲。但笔者想说的是,我们要把道理讲给还在意是非的人,澄清谬误,让他们有道德勇气一起去鞭挞丑恶,“孔子作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孔圣“累累如丧家之犬”,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文人的力量就在于此,也仅限于此,所以不要放下纸笔,不要停止思考。
作者简介
吕博雄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专注于刑事,系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曾任浙江靖霖(广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曾从事法治新闻报道多年,先后在湛江日报社、南方日报社和中国青年报社工作,曾任中国青年报黑龙江记者站负责人。从事记者工作期间,写有具全国影响力、推动法治进步的报道。
系民革党员,多有涉刑事实务类参政议政提案建议。
近年来,常就热点法治事件发声,数十次接受传统媒体以及知名法治自媒体的采访分享法律观点。
其承办案件中,亦有重大疑难案件,取得撤案、不起诉等无罪结果多起,实报实销以及从宽量刑亦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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