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朱某权伙同原x镇副镇长孙某刚、x镇工作人员罗某民,在省道S468x至x试验段征地补偿过程中,利用分管公路征地工作的副组长孙某刚和公路征地业务人员罗某民的职务便利,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276806.7元,个人得款80806.8元。
二、情况说明
1.2017年底朱某权为获得更高的补偿标准,向罗某明提议将自己与朱某2、朱某1合伙所有的5.0388亩加上集体所有的O.2218亩共5.2606亩荒山更改为旱地,套取的资金大家分配,罗某民向分管领导孙某刚请示后,孙某刚同意,随后由罗某民伪造材料将荒山更改为旱地。
2018年2月,征地补偿款153188.6元发放至朱某权银行账户,三人对套取的国家征地补偿款137406.8元分配,朱某权分得40806.8元,孙某刚分得4.8万元,罗某民分得4.86万元。2020年2月,朱某2发现被征用共有荒山变更为旱地、补偿款被朱某权领走后找其质询,朱某权告诉了孙某刚、罗某民,二人担心事发,决定将钱退给朱某权。
2020年9月,孙某刚将分得的4.8万元,罗某民将分得的4.86万元退给朱某权。朱某权将退回的钱分给朱某24万元,分给朱某15万元。扣减实际应得荒山征地款、应支付集体荒山征地款,经司法会计鉴定,朱某权个人实际多得款57484.4元,朱某1个人实际多得款44961元,朱某2个人实际多得款34961.2元。
2.2018年2月,朱某权向罗某明提议将自家附近的农户李某、吴某、范某、王某1、雷某1、王某2家的5.3369亩荒山变更为旱地,罗某民同意后将土地性质进行了变更,2019年,朱某权将荒山变更为旱地一事告知了相关农户,农户均予认可。
国家征地补偿款发放后,朱某权个人得款4万元,罗某民个人得款2万元。农户范某个人得款17918.6元,农户吴某个人得款17824元,农户李某个人得款12723.2元,农户王某1个人得款11239.5元,农户雷某1个人得款18339元,农户王某2个人得款1355.6元。经司法会计鉴定,朱某权、罗某民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39399.9元。
2020年12月,朱某权将个人所得款97484.4元、朱某1将个人所得款44961元,朱某2将个人所得款34961.2元,退缴给x镇人民政府,罗某民将个人所得款2万元退缴给x县纪委监委。
三、另查明
审理过程中,朱某权向本院积极缴纳罚金20万元;尚未追缴到案的涉案资金有:x县x镇x村一组村民范某所得款17918.6元,x县x镇x村一组村民吴某所得款17824元,x县x镇x村一组村民李某所得款12723.2元;
x县x镇x村二组村民王某1所得款11239.5元,x县x镇x村一组村民雷某1所得款18339元,x县x镇x村一组村民王某2所得款1355.6元,共计79399.9元。
四、庭审意见
在实施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朱某权系犯意的提起者,实际获利者,地位作用较大,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主动退缴个人所得赃款,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国有资金已追缴197406.6元,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
余款79400.10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朱某权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优先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朱某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已追缴被告人朱某权的违法所得款97484.4万元、涉案人员朱某1违法所得款44961元,涉案人员朱某2违法所得款34961.2元,涉案人员罗某民违法所得款2万元,共计197406.60元,由追缴机关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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