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个人隐私,那么行政机关是否就可以不公开了呢?下面通过一则案例中征律师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案件简介
任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其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某区人民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答复,任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某区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一审法院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任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判决某区人民政府公开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
中征律师分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任某申请公开的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评结果属于某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
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任某申请公开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某区人民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结语
中征律师提醒:当我们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权。
本文作者
朱艳芳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曾为诸多委托人进行维权工作,在多起案件中成功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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