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张女士在某金店选购黄金饰品。张女士向某金店营业员提出欲将其佩戴的黄金项链办理以旧换新业务,用于购买新的黄金项链,随后张女士挑选了一根黄金项链,并将旧黄金项链上的钻石挂件取下,由某金店营业员挂在张女士挑选的黄金项链上,张女士予以佩戴试样。张女士对其挑选的黄金项链与上述钻石挂件的组合表示满意。
因张女士需要办理黄金项链以旧换新事宜,即将上述挂有张女士钻石挂件的黄金项链交给某金店营业员放入柜台内。
随后,某金店营业员陪张女士来到二楼办理黄金项链以旧换新的相关事宜。约3至5分钟后,营业员和张女士返回柜台处。
张女士突然发现挂在黄金项链上的钻石挂件不见了,张女士向某金店营业员提出后,双方都很着急,某金店的工作人员并对张女士进行搜查,但仍没有找到上述钻石挂件。
某金店也叫来保安报警,当地公安机关到场进行了处理,调阅了当时的监控摄像,但由于某金店商场内的监控摄像距离柜台较远及拍摄的角度关系,难以确认当时上述钻石挂件交接及丢失的具体过程。
张女士认为既然找不到了,金店应该赔偿钻石挂件的损失,并拿出手机里的发票图片,当时购买的价格是2万元。
双方各执一词。
金店店主认为:
1、钻石挂件确实是有的,但已经给了张女士。
2、营业员没有保管私人物品的义务,根据惯有的操作,在事发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介绍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一个非常关键的事实:金店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已经将黄金项链上的挂件已经取下还给张女士的事实。否则,某金店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某金店作为经营者,在张女士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更应注意保障张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实际上,张女士出于信任,将挂有张女士钻石挂件的黄金项链一并交给营业员并由营业员放入柜台,后来确实也没有找到上述钻石挂件。因此金店应当承担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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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吴国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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