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权利。一份好的答辩状可以突出争议焦点、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正当合法权益、提升当庭判决效率,小编个人认为一份好的答辩状应该具备两个方面内容:
1、对原告的观点进行有理有据的反驳,破除原告观点
2、对我方的主张进行明确,树立我方观点
接下来分享标准答辩状模板和优质答辩状范文:
一、标准答辩状模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答辩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对××××人民法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写明答辩意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二、优质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A公司 住所地: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 职务:XXX 联系方式: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 职务:XXX 联系方式:XXX
原告张三诉答辩人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XX)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3XX号】,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已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答辩人A公司与原告张三于2008年12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并于2013年2月7日解除劳动关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原告张三最迟应于2013年4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的仲裁申请;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的规定,原告张三最迟也应于2014年2月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及高温津贴的仲裁申请,所以,原告张三请求支付加班费、高温津贴的诉讼请求早在2014年2月7日起就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而丧失了对本案的胜诉权,依法应当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答辩人A公司已全额给付原告张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加班费用,不存在任何拖欠。
原告张三与答辩人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不曾拖欠原告任何工资报酬,更不曾拖欠原告加班费用。答辩人A公司系于2008年12月26日设立,成立之初因相关制度尚在构建中,对于加班费用的发放,采取按月统计,直接抵扣计入当月工资范筹发放。后随着相关制度的日渐完善,答辩人对于员工的加班费用采取按季度统计,每季度结算统一发放。截止至2013年2月7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拖欠原告加班费用的情形。
1.原告张三提交的证据中的工资表也恰恰反映了答辩人A公司对于加班费的发放是直接连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根本不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况。由于答辩人A公司的规模较小,员工上班时间也相对灵活,日均工作时间不超七个小时,且没有严格打卡考勤要求,答辩人A公司要求员工一般要做到早上九点半上班,中午十二点下班,午休一个半小时,下午一点半上班至六点下班。所以周六有时也需要上班,尽管如此,每周上班时间仍以法律规定的40个小时为准,超出这个时间则为加班,另计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无论何种形式,均以三个小时为半天给予加班费或补休。直至2013年2月1日答辩人A公司仍与原告张三结清仍未清零的加班费,可见,答辩人A公司根本不存在要求员工超时加班而未付加班费的情况。
2.关于原告提供的2009年8月份考勤表作为证据,答辩人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此证据既无答辩人A公司的盖章或签名确认,且明显为同一人笔迹所写,不排除为原告自行制作所为。答辩人A公司于2012年年底搬公司,大量资料已遗失,即使如此,经公司确认,此考勤表也不是公司的考勤表。公司的考勤表怎么可能只有早上上班时间而无下班时间?退一步来说,这只能算是一张签到表,根本不能作为考勤记录使用。所以,答辩人A公司对此考勤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3. 原告张三在2014年2月7日之前,先后两次向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均未请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与高温津贴费用,应视为其对该两项权利的放弃。
综合上述几点: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因超过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且答辩人A公司不曾拖欠原告任何时期的加班费用。本着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态度,特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予以告诫。
以上答辩意见,请参考!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A公司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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