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时期,蒙古人在种族上实行“四等人制”,将境内人口按照民族和地区划分从高到低的四种,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其中,蒙古人指蒙古草原的本土民族,以“黄金家族”为代表;色目人是指靠近中亚地区的各类民族,因为与蒙古人种不同,他们的眼睛大都不是黑色,因而被称为色目人。
等级低的两类人是汉人和南人。汉人是指蒙宋战争时期,世代生活在蒙古占领的北方地区的汉族人,而南人则是指蒙古灭南宋之后在原南宋统治地区的所有人。蒙古人将这四类人进行了划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最下等的南人社会地位无限接近于奴隶。
在《元典章》中曾有规定,蒙古人杀死汉人南人,只需杖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而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极刑,并且牵连家人。在元朝末期,甚至出现了汉人命不如驴金贵的怪相。
在古代,出于阶级矛盾,法律会倾向于偏袒统治阶级,因而在同类行为的犯罪中产生不同的量刑标准。而在现代社会,由于我国已经消灭了阶级对立,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量刑上,主要通过对行为的判定来决定量刑的轻重。
让我们来对比两起案件:
第一起案件发生于2015年3月11日,发生地点位于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虹许路口,一位名为孙浩杰的宝马车驾驶员拒不服从交警指挥,并将试图阻止其闯卡的民警撞倒在地,造成民警抢救无效去世,最终,孙浩杰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二起案件发生于2013年1月27日,发生地点位于北京西单某购物中心停车场,一位名为杨雪鸥的女司机因在停车费缴纳多少的问题上与停车场管理员老丁产生争执,为摆脱老丁,杨雪鸥气急之中推开老丁上车扬长而去,不料老丁扒住了车门,因此在车开走时被带倒在地,被人发现后抢救无效身亡,最终,杨雪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金43338.5元。
乍一看这两起案件非常相似,那么这两起案件的被告到底在行为上有什么差别,最终导致了天差地别的判决结果呢?
让我们来仔细分析案件。第一起案件,第一,孙某在交警设卡时拒不服从交警指挥,这是妨碍交警执行公务;第二,孙某在不服从的同时,明知交警在前拦车,冲卡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然不顾交警安危强行冲卡,这涉嫌故意杀人;第三,孙某在被截停被捕后依然叫嚣,称交警为“一群仆人”,没有资格抓他,这是侮辱他人人格,且犯罪后态度恶劣。
第二起案件,首先,分析杨雪鸥的家庭情况会发现,她本身父母离异,父亲出于愧疚偏宠女儿,造成了她蛮横冲动的性格,事发后杨雪鸥的爷爷也曾表示,孩子在家里横贯了。在一开始与老丁发生纠纷时,她并没有直接与老丁产生激烈对抗而是就给付停车费多少的问题上出现了矛盾,老丁认为要给40元,而杨雪鸥只肯给10元。两人因此产生冲突。
其次,在主观上,杨雪鸥并没有撞死老丁的意图,她气急开车离去带倒老丁,在同车有人察觉到有些异常的情况下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闻不问,一个是属于肇事逃逸,另一个则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在对故意杀人案的进行审理时,注意下列问题:
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
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这两起案件看,孙某的行为属于直接故意杀人,并且态度极其恶劣,因此最终法院判处孙某无期徒刑。而杨雪鸥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且犯罪时情绪激动,属于激情杀人,因此在判刑时予以一定程度的轻判。
法院一审判决杨雪鸥犯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10年。杨雪鸥对裁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其辩护律师陈述,杨雪鸥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杀害老丁的意图,因此应当承担过失杀人的责任。
法院二审认为,其行为依旧构成故意杀人中的间接故意杀人,考虑到杨雪鸥的家人对受害者家属积极补偿,且杨雪鸥存在自首情节,因此减轻了处罚。二审决议,杨雪鸥故意杀人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杨雪鸥家中虽然有着不错的经济实力,但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经常会有人觉得,法院的判决会偏向有权有势的一方,殊不知只有行为的对错与否,才是决定自己能否站在正义一方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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