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经济开发区某处空地受纳有大量建筑垃圾,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经现场勘查,发现现场堆放有沙灰、石块等建筑垃圾,占地面积约24平方米。在建筑垃圾堆的东侧停有铲车一辆,筛沙设备一套。当事人无法提供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相关许可文件。
当事人康某陈述说:“我是住在附近的居民,因为附近有农民建房子时常会有沙灰、石块等建筑垃圾产生,我就把这些建筑垃圾收集起来,过筛,整成沙子,这样可以转手卖点钱。”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构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执法队员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最终当事人康某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东阳综合行政执法
编辑:厉欢欢
一审:董之震
二审:黄祥
终审:陈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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