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魏某某入职从事公职培训的河南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教育公司),先后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
双方约定:“除工作需要或经公司书面同意,魏某某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发表或对他人泄露公司或其客户的客户名单、营销计划等商业秘密资料。”
2019年3月,魏某某从河南某教育公司离职后,带走了贮存课程规划、课程视频链接、学员信息的U盘,加盟从事公职培训的郑州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教育公司),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利用魏某某U盘中的学员信息发送招生短信,招收学员400余名,造成河南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200万余元。
处理思路第一步:竞业限制劳动仲裁
河南某教育公司发现魏某某加盟其他同行公司后,以魏某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魏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索赔违约金。
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魏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2019年10月,魏某某不服仲裁裁决书,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2019年12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魏某某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行为,继续履行涉案竞业限制协议,向河南某教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20年1月,河南某教育公司提出了上诉,2020年2月,该公司与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保密条款与竞业限制协议》,河南某教育公司不再索要已支付给魏某某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魏某某支付14万元违约金。
处理思路第二步:刑事指控
2020年1月15日,魏某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指控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7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郑州某教育公司、魏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郑州某教育公司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处理思路第三步:民事赔偿
一起民事诉讼、一起刑事诉讼均“尘埃落定”后,河南某教育公司提起了另一起民事诉讼,索赔因对方侵犯商业秘密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
2022年2月,河南某教育公司以魏某某、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15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行为。郑州某教育公司、北京某教育公司明知魏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发送招收短信,致使河南某教育公司的学员大量流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南某教育公司经济损失215万元。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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