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发布的一则新闻直接让小我毁掉了三观!
男子石某来到某足疗店内准备做足疗,女子刘某为其提供服务,石某看刘某长得很漂亮,并意外发现两人是老乡关系,于是一见如故聊得不可开交,感觉这关系一下子亲近了许多,这石某与刘某的聊天开始变得暧昧起来
石某想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愿意私下给她转1000元作为报酬,刘某马上同意了,于是两人就在房间做起了交易,才几分钟完毕,石某事后觉亏大了,便找各种理由讨回这1000元,刘某肯定不愿意,两人闹得不可开交,石某这一急竟然要报警找警察来评理,刘某竟然也同意!
石某对民警说:“她这是货不对版,不诚信,虚报高价,违反合同法!”
他们这一波操作,直接震碎了民警的三观。
(案件来源:北青热点)
案件经过:
河北香河一男子石某平时就喜欢逛足浴店,喜欢在足浴地过程中找机会撩女技师,这一天酒足饭饱之后又来到了一家常来的足浴点,进店之后他选了一个长相漂亮的女技师给自己服务。
这女技师嘴巴很甜,刚坐下来就跟石某聊了起来,不聊不知道,一聊两个意外地发现竟然是老乡,两人竟然觉得一见如故聊得不可开交,感觉那关系突然突发猛进,竟然聊天内容越来越露骨越来越暧昧。
这时石某看着漂亮的女技师,他提出了一个过份的要求,他想与女技师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马上拒绝说这不可以,自己有老公的,并且还违反公司规定,不能私下给客人增加项目。
石某马上说,他可以给刘某私下转账1000元作为报酬,刘某听说能给1000元立马答应了,石马当时就给刘某转了1000元,随后两个人把房间门一关,刘某躺在按摩床上与石某宽衣解带,这石某早就控制不住那如火般的欲望,在刘某身上开始发泄,只恨能力一般,几分钟就完事了。
事后石某像还没有满足,但刘某说已经结果了,让他从自己身上下来,石某不太情愿一样下来了,两个重新把衣服穿好后,又正儿八经地做起了足底按摩。
但是石某完全没有了兴趣,他越想越不对劲,他说这足底按摩服务时间90分钟才收费138元,但这发生性关系才几分钟就结束了,却收了他1000元,这相差也太远了吧?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
刘某一开始以为石某在说笑呢,她还继续对石某暧昧:“感觉不同嘛,你按摩脚底怎么按也达不到那个效果不是?”
没想到石某却开始较劲起来了,他觉得这几分钟就要掉了他一个月五分之一的工资了,这也太不合算了,于是他竟然想问刘某要回那1000元,并且强调以后来洗脚还是找她,帮她冲业绩!
这也太荒唐了!这不就是明摆着想“白嫖”吗?哪有完事后一提裤腰带就想要把钱要回去的?吃了饭还能把饭吐出来,把饭钱要回来吗?刘某觉得这石某真有点不可理喻了,当场拒绝了他。
这石某越说越来劲,看刘某黑着脸不作声,他反而急了,他说刘某这是乱开价,随便在外面找个“全套服务”也就几百块钱,哪里来的几分钟偷偷摸摸的还要1000块钱的?
刘某也被石某惹急了,刘某说我这是在冒着被炒鱿鱼的风险给你服务,这价又是石某自己提出来的,没这个价自己还不乐意呢,怎么能提了裤腰带就耍赖了呢?就是不给退!
这两个吵得不可开交,开始还眉来眼去的,现在变成张牙舞爪了,情急之下,石某提议找民警同志来评理,拔打110!没想到这刘某跟石某竟然是一路货色,她也完全同意这个提议,那就是认民警来主持公道!
接获警情之后,民警赶到现场,石某和刘某并没有如实告之民警两个私下进行性交易,而是说在现在的项目上增加点难度,时间上也就增加了几分钟,刘某却私下多收了他1000元。
石某对民警说:“她这是单方面虚报价格,货不对版,她这是霸王条款,乱收费,违反合同法!”
民警听了他这一通胡扯,感觉里面肯定有猫腻,于是把两人都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最终确认两个涉嫌卖淫嫖娼。
经过询问,警方认定石某、刘某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均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0元,而涉事足疗店被停业整顿。
那么我们从法律层面来看看这件事情,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点是:两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合同建立成为,是否有合同效力?
果然人在气头上,脑子有点不清醒,完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
《民法典》: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合同的定立必须合法!合同法定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虽然石某与刘某的行为具有合同关系的外观,但实际上他们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实施的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违背公共良俗,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是属于违法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石某与刘某之间的约定并不能成为合法的合同约定,因此黄某也不存在什么合同诈骗了。
因此,石某说刘某违反《合同法》,那只能说石某就是一个法肓,自己闹了个大笑话而不自知。
嫖娼卖淫:
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不特定的同性或者异性发生性行为就构成嫖娼卖淫,其实通俗的解释更为清楚易懂,就是为了赚钱而与某个女性或者男性进行性交,就涉嫌嫖娼卖淫。
本案中,石某为了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而提出了拿出1000元作为交换条件,这完全就符合了本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石某与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
并且石某与刘某已经完全了整个性交易流程,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性交行为,并且石某刘某报案仅仅是为了让民警过来为自己“主持公道”,此行为完全不是出于投案自首,因此并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节,根据前述规定,警方对两人的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刘某那1000元非法所得,也会被以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这真的是空忙活了一场,被人占了便宜,还要进班房呆10日,当然石某也好不到哪去。
本案件男女主人公的操作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的,这足以说明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一个法肓连自己违法了还不自知,竟然还要浪费执法部门的资源为自己主持公道,实在荒唐。
对于此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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