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砸80多辆车,这回玩大了。”江西九江,5月28日凌晨警方陆续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自己的汽车玻璃被砸,经过现场勘查,据初步统计,当日被砸的车辆共计80余辆,损失价值高达20余万元。
5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的男子在疯狂地打砸停车场的车子。
知情人透露,夜深人静的时候,一名骑着摩托车的男子出现在街头,手里拿着一根棍子。他将摩托车停在路边一停车场附近,四处张望发现没有人,于是就下车,就选中了离他最近的一辆车深色轿车,随后用棍子连续击打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和车门玻璃。
砸完一辆,男子并不满足,又举起棍子砸破了另一辆白色轿车的后挡风玻璃。随后,这名男子向前骑了一段路程,把车停下,继续举起铁棍猛砸停车位上的其他轿车,砸完之后返回家中。
紧接着陆续有车主发现自己的车玻璃坏了,于是报了警,在警方的排查下,发现有80余辆轿车被打砸,损失价值达20余万元。经摸排走访和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很快就锁定犯罪嫌疑人樊某。接到报警8小时后,警方将其抓获。
经审讯,樊某交代他在28日凌晨骑摩托车出门,趁夜深人静在街上随便捡了根铁棍,疯狂砸毁了80多辆车的玻璃,砸完之后返回家中。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该名男子应该是为了报复而发泄情绪,但是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名男子是要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
1.男子打砸车辆属于损害公私财物行为,其数额高达20万,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据男子交代,其是随意在路上捡的棍子,貌似其打砸车辆行为属于临时起意,如果是这样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很明显的,男子的行为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了,同时还要负车主损失的赔偿责任。
砸车侵犯了他人对车辆的物权,损害了他人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因自己的一时冲动,不但要赔偿损失,还有可能犯罪负刑事责任,这代价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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