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进来偷东西,我的狗就不会咬死他。”河南驻马店,女子回家一进院子就见到有一血淋淋的尸体。后经调查后发现男子欲进女子家里偷东西,被两头恶犬活活咬死。男子的家属随后要求女子赔偿98万,女子拒绝,家属将女子告上法庭。
王女士是村里的有钱人,虽然她很有钱,但是她并不炫富,还很平易近人,村里搞什么活动,比如捐款之类的王女士都是捐的数目比较多的。
王女士本人也是心地善良的,如果村里哪位有什么困难的话,王女士也是二话不说地去帮助村民。按道理来说村民应该会喜欢王女士,但是王女士家里实在是太有钱,所以常常会让周围的人嫉妒和眼红。
王女士的丈夫是常年在外做生意的。家里就留有王女士和她刚出生不久的孩子,由于孩子太小了,需要王女士在家照顾,所以她就没有跟随丈夫到做生意的地方。但家里只有王女士和孩子,王女士也怕真有什么事的话,她无法应付,于是她就在院子里养了两条大型恶犬。这样子如果有什么事的话,这两条狗既可以看门,也可以保护她们。
王女士家有钱的事情已经是附近几条村都知道的,隔壁县的男子何某,平时一直都是游手好闲的,平时就靠小偷小摸生活的,他听闻王女士家有钱的事情,一直都觊觎她家中的钱财,但是一直苦于没机会。这天他终于等到一个大好机会。
原来王女士要在中秋节这天到郑州和丈夫过节,于是她把家里都整理好,给狗留下了食物。松开了狗链,锁好家里的门就带着孩子去看望丈夫了。
何某不知从哪里得知这个消息,便偷偷地来到王女士家里附近。一直看到王女士锁门,他就知道他的机会终于来了。
好不容易等到天黑了,何某来到王女士的家,爬了上墙观察院子的情况,里面有两条狗正在趴着,没有任何的声音。由于是天黑,何某也看不清两条狗是休息还是睡着了,于是他在墙上对狗作出了挑衅性的举动,这两只狗仍然没有反应,所以他料定两条狗是睡着了,自己轻手轻脚进入应该就成了。
于是他便轻轻地跳到院子里,他才刚刚站稳没多久,突然两条狗就一跃起身向何某扑去。面对两条狗的疯狂撕咬,何某反应过来,不停地喊救命,但是因为王女士住得比较远,而且村里的人一般都比较早睡觉,所以虽然和某不停的呼叫救命。但是并没有人来救他。结果他不抵两只狗的攻击,只能活活给他咬死。
次日,王女士带着孩子回到家中,一打开院子就看到一血淋淋的尸体。她不由吓了一跳,身子止不住地颤抖,等王女士回过神来,情绪稳定一些,他就立刻打了110。
何某的家属听到是黄女士的两条狗把何某给咬死了。要求对王女士追究刑事责任,并向王女士索赔99万元。
王女士把狗链打开,让它在家里看守家里,并咬死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中,王女士因为出远门,松开了狗链,是为了让狗看守家中,保护家中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此时,如果把狗作为防卫装置,那么成立正当防卫。
若当狗主人发现小偷的非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不及时制止狗对其撕咬,那么就可能会防卫过当。
回到本案中,由于王女士当时并不在家,也不知道此事,因此不存在防卫过当。
当然也有人认为这是防卫过当,因为它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这在理论上不是问题。
然而,法律不应机械地应用,而应以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正如罗翔在粪坑强奸案中所说,如果我是女性受害者,我不仅会踩他的手,还会用砖头打他的头。
在本案中,叫王女士承担自家狗咬死入侵者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是荒谬的。因为王女士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只有这样,王女士才应该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王女士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本案中,何某因进入到王女士家里偷东西才会发生被狗咬死,因此狗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王女士的两只烈性犬是被禁止的品种,全国各地的养狗法规都禁止饲养烈性犬。因此,王女士养两只烈性犬是违法的。
烈性犬因其危险较大而被禁止饲养,但王女士饲养烈性犬的违法的严重性远没有何某犯罪行为大。但是虽然是这样,既然违法了就要受到处罚,这样才能体现出法治社会的人人平等,所以王女士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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