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情况下,当被法律判处有罪时,才发现自己悔不该当初,可是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所以说,虽然很多犯人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总会痛苦流涕的,但都为时已晚。这不,最近就有一已婚女子在过去的2个月时间里,与一名才15岁的男孩发生4次关系,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虽然当庭悔不该当初,甚至痛哭流涕。那么,这名43岁的女子为什么要与一名才15岁的男孩发生关系呢?
据《每日邮报》4月22日综合报道称,在美国的俄亥俄州,一名女子被控多次与一名15岁男孩发生性关系。她被判缓刑四年,以及六个月在家监禁。
这名女子名叫洛丽·萨格斯,现年43岁,已婚,并有3个孩子。法官托马斯·贝瑞顿称萨格斯为“掠食者”,萨格斯在未来25年内都将被登记为性犯罪者。
2018年8月至10月底,萨格斯与一名15岁的少年发生了四次性关系。法庭文件显示,他们是在锡卡莫尔镇的一家汽车旅馆、卡鲁塞尔酒店套房发生性关系的。
萨格斯上月对与未成年人发生的四项非法性行为指控认罪。她目前正在接受为期两年的性罪犯治疗项目。当她在汉密尔顿县普通上诉法院宣读一份声明时,她哽咽着眼泪。
她说:“我特别想向我伤害过的另一个家庭道歉。我想对你们全家所有受到影响的人说对不起。我还要向我的丈夫和孩子道歉。”
受害人的母亲在法庭上发表声明说:“这是我儿子余生都要面对的事情。他需要一直接受心理咨询。”
萨格斯的辩护律师辩称,在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她遭受了很多情感问题,觉得极度自卑。当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洛丽·萨格斯绝对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她今天站在这里,仍然不是一个完整的人。
总是事后诸葛亮又有什么用?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总少不能相应的规章制度,当然也有道德底线的约束,当一个人没有了道德底线,又谈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呢?所以说,法律的严惩就是对这种行为要付出的代价,只是这样的惩罚能否起到作用,还有待考证,毕竟类似新闻在美国这样的国家经常发生,也就不足为怪了。大家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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