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名62岁男子因酒后驾驶而与一名销售大葱的货车相撞,造成一人死亡四人受伤
河北,62岁的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由于驾驶不当,造成车辆失控,与对面的一辆大葱货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多名购买葱的消费者受伤,而麻某某的驾照却被吊销,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也未经过检测。河北省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院于2022年5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报道。
麻某某,满族,1959年出生于河北省围场县,现居河北省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当天下午12:50,麻某酒后驾车,经半截塔镇杨树林村,经杨树林村附近时,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客车,这辆面包车在惯性作用下,向左移动,撞在了胡某、袁某和乔某身上。
麻某某,关某,胡某,袁某,乔某五人在车祸中受伤,胡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责任鉴定,麻某某、关某、胡某、袁某、乔某不承担全部责任。在胡某死亡后,麻某某为其支付了10000元丧葬费用。另外,马国强的驾照也被吊销了。
经检测,麻某甲的血液酒精浓度为219.15毫克/100毫升。
麻某某被抓后交代,当天我开着三轮车,从下伙房乡满族满族自治县下伙房乡大街开往牌楼乡,车子从南边往北,开到半截塔镇的杨树林村,由于车头撞到了一块大石头,车子就失去了控制。
我当时受了伤,不能动弹,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也不知道叫了救护车,很快救护车来了,将伤者拖了下去。
我的女儿把我送到了县医院,医生说我的肋骨断了,要住院。我的三轮车是我几年前和人合租的,本来是想做生意的,但是生意失败了,我就买了这辆三轮车,在车祸之前,我和女儿、孙子一起去了一家餐厅,当时我喝了两瓶四十二度的白酒,我的肋骨骨折了四根,肺部也肿了,我的左腿也受了伤,不能动弹。
经审理,马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麻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一审宣判,麻某某被判处两年10个月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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