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春城晚报消息,近日,临沧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查获一起黄金制品走私案,缴获黄金制品11.595千克,5月22日经专业机构鉴定,案值446万元。
今年2月23日9时50分,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永和分站民警,在对一辆口岸入境车辆进行检查时,从该货车副驾驶台遮阳布下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黄金制品12块,成品项链2条,重11.595千克,经鉴定,案值446万元。目前,该案已移交沧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作进一步处理。
(以上图文来源:春城晚报)
对此,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可见该罪名限定在“出口”一个方向,而走私进口黄金及其饰品则不定该罪。
2、涉案黄金制品应是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见下表),进口或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3、走私黄金制品入境,以7115901020税号为例,进口暂定关税为0,但征13%增值税,故走私该税号货物,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值446万元,经换算,偷逃税额约为51万(注:案值一般是指货值加上税额)。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前所述,黄金制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那么本案有可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也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5、本案偷逃税额约51万,走私普通货物罪刑期档在3-10年之间(个人犯罪);货价约为394万,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期档在5年以上。按择一重罪的规定,本案很有可能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责。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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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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