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孩子掉入污水井后,爷爷施救也不幸身亡!”近日,广西玉林,发生一起令人唏嘘的事件。3岁小女孩的父母在玉林陆川县温泉镇一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由于小女孩父母工作比较忙,所以小女孩平时都是由爷爷照顾为主。事发当天晚上7时许,小女孩像往常一样,吃完晚饭与爷爷到小区散步时,却发生一起令人心痛的悲剧。
当小女孩走到小区道路的一沙井盖时,突然井盖脱落,导致小女孩与丼盖一起,掉进一个井深约5米、水深约2米多的污水井内。
与小女孩同行的爷爷见孙女掉进井里后,没有丝毫犹豫,想尽办法对其进行施救,但不幸的是,由于爷爷年事已高、能力有限,最终爷爷不仅没能把孙女救出来,自己也不幸身亡。
事后据家属称,虽然出事的污水井有井盖,但形同虚设,因为用手一掰就开了,这是出事的主要原因。即从井盖看上去是完好无损的,但实际上连3岁小孩的重量都承受不了。而且,事发时井盖附近,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更让家属难以接受的是,该小区才刚交楼一年多的时间。
虽然这起悲剧的发生,不是没有丼盖造成的,但私以为,有井盖却连一个3岁小孩的重量都承受不住,那比没有井盖“吃人”造成的后果,从某个角度来看,性质更为恶劣。因为那是让人防不胜防的。意思就是说,即便全面、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看路了),也会中招。
事发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除事发的那个污水井的井盖,已经相关人员重新装上外,周边的井盖也已逐一排查,并进行了修复。(来源:广东触电新闻5月21日发布)
关于沙井盖“吃人”的意外事件,屡见不鲜,其责任归根结底,绝大多数都是在于管理者的原因。但这起事件与5月12日晚,发生在陕西西安那起3岁小男孩,掉入井内,至今未找到一事,有一点不同。即那起是没有井盖,而这起是有井盖等于没有井盖的。
《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污水井、雨水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是污水井、雨水井等地下设施造成群众损害的,法律首先想到的是,管理者的有没尽到义务,避免意外的发生,如果证明不了,那就要承担责任。法律之所以这样的,主要是考虑到这种地下设施,如果管理者不能认真、全面、充分履行义务,所带来的危害性是巨大的。
那么这起事件的责任,该怎么划分呢?
首先,这是一起侵权案。一般来说,将根据各方的过错责任程度来酌情判定的。
正如前面所说,涉案污水井的井盖表面上看,是完好无损的。也就是说,即便小女孩与其监护人履行了注意、监护义务,也不能从肉眼来判断,一个刚交房一年多小区的沙井盖,会连一个3岁小女孩的重量都承受不起。即其一方理论上,是没有过错的。
其次,事发时该小区交房未满两年时间。《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指出,对于工程的质保期是有最低期限要求的,按交易习惯来说,质保期一般是两年,这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换而言之,如果不能证明是开发商交付使用后,由第三方损坏而造成的,那么就是质量有问题。
最后,开发商交付使用后,小区物业公司是沙井盖的管理者,其一方未能履行义务,认真排查安全隐患,也未能在涉案污水井附近放置警示牌,也存在过错,因此也当承担责任。
综上而言,开发商、物业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或许两家公司知道是因自己的过失,造成了爷孙两,为此丧命的悲剧。所以在5月19日下午,死者家属和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达成赔偿意见,由过错的两家公司总共赔偿170多万元给死者家属,其中开发商占主要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这样的赔偿方案,合理么?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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