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脱口秀演员杨笠曾经以她和弟弟之间的对话为蓝本,创作了一个剧本:
小学弟弟放学回家,耀武扬威地对姐姐说:“姐,你知道吗,在咱俩里,只有我生的孩子能姓杨!”
杨笠:“弟弟,你知道吗,在咱俩里,只有我生的孩子能确定是我的孩子”
弟弟:“姐,你不能这么对我,我虽说是个男的,但我也是你弟弟啊。”
杨笠:“弟弟,你还是没听懂,小伙子,这真不一定。”
听完这句话,弟弟哭得就像一个来路不明的孩子。绝了!
孩子是不是亲生的,发生在任何地方都是坊间眉飞色舞的谈资,发生在自己身上,就是催心刺骨的眼泪了,近日,发生在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街道一位男士身上的遭遇,就让人感慨世事无常。
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桩民事诉讼,原告郑先生居住在武侯区红牌楼街道,郑先生和欧小姐相识于2012年,相识一个月后两人便同居,2013年1月,两人领证,2013年2月,即领证后次月,欧小姐生下了一个男宝宝。
虽然恋爱的过程很顺利,但是两人最终没熬过婚后的七年之痒,2020年,双方好聚好散,签订离婚协议,根据协议儿子归欧小姐抚养,郑先生每月给欧小姐母子二人支付生活费5000元。
如果两人关系以这种方式收场,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局,但生活中最不缺的就是意外,据郑先生说,离婚后他一直每月按时给儿子支付生活费,一切都相安无事。
据郑先生说,离婚后约半年左右,他接到一个神秘女子的电话,听声音好像是妻子的闺蜜,女子在电话里和他说:“你儿子不是你亲生的!”如果在以前,郑先生一把就挂断电话了,在婚姻存续期内郑先生也一直觉得儿子不像自己,但他一直没有去深究,现在闺蜜的这句话就像压断骆驼脊背的最后一根稻草,郑先生决定把这个事情弄个水落石出。
郑先生向欧小姐正式提出要做亲子鉴定,欧小姐一开始拒绝,郑先生表示那他就向法院提出申请,到时候你再拒绝就直接败诉。
2021年1月,双方带儿子进行了亲子鉴定,果然,鉴定结果是儿子与郑先生没有生物学父子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郑某将前妻告上法庭,指责她隐瞒了儿子不是自己的事实长达7年,让自己当了7年的便宜老爹,对自己的精神造成了重大伤害。
对于郑先生的指责,欧小姐解释说,她认识郑先生前,刚刚从一场失败的恋爱中走出来,和他认识12个月的时候生下了儿子,也就是两人领证的第二个月,自己婚前就把儿子不是郑先生的事实告诉了他,他当时表示不介意,会把小郑当自己儿子养,离婚后他为了躲避抚养费,又把这个事情拿出来说,现在还倒打一耙要赔偿金,人品很卑劣。
法院经过审理,合议庭商议后认为:
- 双方对于儿子并非郑先生亲生子的事实均无异议;
- 欧小姐认为郑先生婚前就知情,但她没有证据证明她婚前告知过郑先生;
- 从郑先生和欧小姐同居,到欧小姐生育,中间持续的时间超过了10个月,符合正常生育周期,郑先生并不能从时间上直接判断儿子非亲生;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欧小姐返还郑先生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郑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双方争议的核心是欧小姐婚前有没有告知郑先生孩子不是他的这个事实,法院是采信了郑先生的说法,认为欧小姐没有告知过她,我对比了双方在法庭上的陈词,发现欧小姐的陈述中存在两个疑问:
- 如果郑先生事先知道儿子非亲生,离婚的时候为什么还答应给欧小姐抚养费,离婚1年后又反悔去做亲子鉴定,然后对簿公堂?
- 如果郑先生事先知道儿子非亲生,郑先生当时答应给抚养费,但事后反悔了,欧小姐应该哪怕宁可败诉也不去做亲子鉴定,这不是授柄于人吗?
很明显,从眼前的事实推断来看,郑先生应该事前并不知情,而且欧小姐也对鉴定结果心存侥幸,不然不会出现那么多前后矛盾的操作。
为此,我特地咨询了我的律师朋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显然,在郑先生与欧小姐的婚姻中,欧小姐触犯了第五条,她在婚姻存续期内有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郑先生有权向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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