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香港九龙码头的女童院内,社工发现一个叫阿芳的13岁小姑娘有些不对劲。她似乎整夜整夜做噩梦,醒来后惊惶不安,称有一个无头女经常出现在她的噩梦中。凄厉的向她索要头颅,阿芳说得绘声绘色,脸上带着诡异的神情。这让社工感觉很不对劲,渐渐地,她意识到这可能是一个可怕的真实案件。
于是,社工急忙报了警,警方从阿芳那儿得知了一个地点。沙咀加连威老道的一个住宅单位,5月26日,警方带着阿芳前往该地。可越靠近阿芳便越是害怕,怎么都不肯跟着上楼, 只好让她待在楼下。警察们上楼查看,顺着楼道里传来的恶臭,在檐篷外找到一个装有腐臭内脏的胶袋。又在屋内一个Hello Kitty公仔软垫内,找到了头颅骨,显然阿芳说的是真的。
这儿曾经确实发生过一起命案,可这个头颅的主人是谁呢?这一切又到底是怎么回事?受害者名叫樊敏仪,因为生计所迫,年轻貌美的她在一家夜总会当小姐。1997年,樊敏仪的祖母生病住院,可一贫如洗的她压根没钱付医药费。但从小她是跟着祖母一起长大的,感情深厚,也不愿看着祖母因没钱医治饱受病痛折磨。
便铤而走险,从皮条客陈文乐(33岁)那儿偷窃了数千元港币及其他财物,结果事情被陈文乐发现了。陈文乐是黑社会组织成员,素来横行霸道,有人偷了他的东西自然不可能善罢甘休。遂提出这笔钱,可以当做自己借给她的,只要樊敏仪承担一部分利息。又吩咐梁胜祖(26岁)、梁伟伦(19岁)为自己追债,樊敏仪被逼得没有办法,怀孕后依然继续接客。
可陈文乐所说的利息实在太过高昂,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高利贷。本来数千元港币加些利息,攒攒她还是能还的,高额利息就无能为力了。她没想到,长时间的债务让陈文乐等人失去了耐心,竟能干出如此心狠手辣的事。1999年3月17日,陈文乐指使梁胜祖、梁伟伦绑来樊敏仪,随后三人对其进行了长达十多天的折磨。
被禁锢期间,樊敏仪几乎每天都被毒打,淤青、出血在她身上随处可见。三人觉得殴打还不够解气,又用火机烧饮管,将溶液滴在她的脚背。导致其严重灼伤,为不让她撕开结痂,梁伟伦将其双手绑在天花板一个架上。用木棒在她的伤口上下擦,用辣椒油倒在伤口上,灌生油、灌尿。最终,樊敏仪不堪虐待死亡,死亡也没能让她彻底解脱。
陈文乐三人又将其尸体放血肢解,头颅经烹煮放入Hello Kitty公仔软垫内,其余部分同样烹煮后丢弃在区内垃圾箱。住户不堪恶臭曾报过警,但警察以为是附近垃圾没处理好造成的,并未深入调查。至于小芳,十三岁的她比较叛逆,喜欢跟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混。成为了梁伟伦的女朋友,机缘巧合下,目睹了这场惨绝人寰的凶案。
在樊敏仪被肢解时,她还被吩咐煮面吃,如何不恐慌。也觉得自己袖手旁观,怕樊敏仪来找自己索要说法,这才不断做噩梦。后与梁伟伦分手,因精神错乱,被送往女童医院。虽然说樊敏仪偷盗行为不对,但也不该被如此对待,付出生命为代价。陈文乐、梁胜祖、梁伟伦哪是催债,不过是心理变态,找一个借口折磨人罢了。
事后他们毫无悔改,甚至一人听到控方说女受害人被虐待的情况后,竟然发出嬉笑声。香港法官阮云道评价,他们三人丧心病狂,手段之恶毒并非人类对待人类所能做出的行为。而以催债为名,肆意侮辱樊敏仪,将其虐待致死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只要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的行为显然已经符合。
那么依照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无奈他们不是在内地犯罪被捕,香港的《刑法》中原有死刑,叛逆罪、谋杀罪等可判处死刑。但1993年4月废除了死刑法案,即使是谋杀罪,最高刑罚也只是终身监禁。此案本应按谋杀罪判处,可三人律师为其辩解,最终判决也是令人唏嘘
2000年12月6日,陪审团以六比一大多数作出裁定,陈文乐、梁胜祖、梁伟伦谋杀罪名不成立。误杀罪名成立,法官审阅过三人的精神及心理报告后。总括三人均有精神变态倾向,在精神不稳情况下犯案,对公众构成高度危险。以最严厉的判刑,判处三人终身监禁,至少服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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