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个很神奇的东西,谈生意、拿主意离不开酒,但有时候喝多了酒反而会误事。很多人喝多了酒就会无法控制住自己,甚至失去意识,将自己暴露在危险当中,给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可乘之机。
今年6月7日半夜,江苏泗阳县的谢小姐刚结束一场饭局,在饭局上她喝了不少酒,尽管她酒量还不错,但还是差点断片,最后还是醉倒在了自家的楼道里。当时已经11点多了,楼里大多数人都已经进入了梦乡,因此谢小姐睡在楼道里一直没被人发现。
这时51岁的工人张某某刚加完班回来,当他上楼的时候,突然发现一个年轻女子躺在楼道里挡住了他的去路。他走近一看,原来是楼里的住户谢小姐,张某某虽然和谢小姐不熟,但也知道她是和自己住在同一栋楼里的。
他本想走,但就这样把一个女孩子丢在楼道里好像也不是那么回事儿,于是他便从谢小姐包里找出了她的手机,想要打电话给她家里人,可谢小姐的手机上了锁,张某某一时间也没想到抓着谢小姐的手去解锁,摆弄了一会儿后只能作罢。
联系不上谢小姐家人,那也不能看着她在楼道里睡觉不管,万一她遇上什么危险,自己还有可能惹上麻烦。想到这些,张某某便决定把谢小姐先弄到自家去休息一晚,于是他就将谢小姐从地上拉了起来,然后半扶半抱将她弄到了自己家。
张某某一直都是一个人住,家里也没有太多的床,将谢小姐扔到自己床上后他就坐在了客厅的沙发上,准备在这里将就一晚。可他在沙发上怎么也睡不着,一会儿躺着,一会儿又坐起来抽根烟,像是在为什么事做着思想斗争。
终于,在快4点的时候,张某某像是下定了决心,站起身来走进了房间里,看着正在床上呼呼大睡的谢某,他搓了搓手,走上前对其实施了侵犯。原来张某某睡不着是因为房间里躺了个如花似玉的年轻美人儿。
张某某本就不是一个自制力很强的人,想着带回来的谢小姐,他脑袋里一直浮想联翩,并做起了长达四个多小时的思想斗争,欲望驱使着他去对谢小姐伸出罪恶之手,但一个人基本的道德观念和对法律的畏惧又提醒着他不能这么做。
最后欲望还是战胜了理智,他因为担心谢小姐被不法分子趁机侵害,但结果他自己却成了那个不法分子。第二天一大早,张某某就像个没事人一样出去上班了,而谢小姐则睡到中午才慢慢醒来。
她揉了揉自己的脑袋,酒精带来的后遗症还在让她的头隐隐作痛,当她清醒过来后突然发现自己竟然不在自己家里,她只记得昨晚她喝多了酒,然后回家,在上楼时突然眼前一黑,然后就什么也记不起来了。
突然她发现自己竟然一丝不挂地躺在床上,从房间里的摆设来看这是一个男人的房间,因此她立马意识到自己是被侵犯了。于是她立马穿好衣服跑了出去,并记下门牌号,随后便报了警。
当天下午,张某某接到了警局的传唤,他立马意识到可能是谢小姐报了警,他懊恼不已,但更多的却是后悔,最后他知道现在逃跑也没用了,索性就去了派出所自首,争取能够得到宽大处理。
6月22日,泗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涉嫌QJ罪,并批准警方正式逮捕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就被送上了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QJ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于对QJ罪的认定,法院一般会根据案情从两个客观要件去进行认定,一是QJ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二是QJ罪的构成须违背妇女意志,但如果妇女在行为人实施行为之前就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下,那么不能将这一点作为QJ罪的基本特征,而只能作为判断妇女是否自愿的一个客观要件。
在这件案子中,张某某趁着谢小姐醉酒失去意识,在她无法抗拒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系,这一行为是符合QJ罪构成的第一个客观要件的,即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趁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第二天谢小姐报警,再加上当时她处于无意识状态,这些是足够证明张某某的行为在违背谢小姐的意志的情况下进行的。故按照案情来看张某某的QJ罪罪名是一定会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犯QJ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相关规定的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张某某在接到警方传唤后第一时间主动到派出所自首,而且积极主动地交代了犯罪事实。
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存在自首、立功或主动配合破案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的,我想法院也会考虑到这个情况。如今法院判决未出,张某某虽态度良好,但无论如何都是触犯了刑法,一场牢狱之灾是逃不掉了的。
通过这件事,广大女性朋友们也要引起注意,千万不要让自己独自处在无法防备的情况下,喝酒也要有个限度,就算在一些情况下无法控制,也要提前联系好值得信任的人来保护自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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