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了区区60元钱,四川男子熊某竟然将一名15岁的高中生杀害……
15岁的孩子已经脱离幼稚进入青春期,比较早熟的开始对异性产生好感,尽管父母老师不准学生谈恋爱,但还是有人背着大人偷偷谈。湖北鄂州15岁的小高(化名)跟班上的小琴(化名)是一对,他们为了恋情不被老师发现,在班里非常的低调,只有少数几个同学知道。
小高每次与小琴约会都去到离学校和家里都很远的地方,江滩公园就是一个不错的约会场所,这里风景优美非常适合情侣约会。2016年10月4日正在放国庆假,小高把握住来之不易的机会约会,将小琴叫去江滩公园,为了避开人群,特地去到僻静的假山,然而这里成了小高丧命的现场。
学生时代的恋爱最单纯,不会计较对方有没有钱、有没有房,小高小琴脸上都透露着爱情的美好,却没想到他们的爱情酸到附近刚刚失恋的熊某。熊某摸到口袋里有把水果刀,疯了一样朝小高而来,小高为了保护小琴,一直挡在前面拦刀,可是小高毕竟才15岁,身高体型都比不过成年人熊某,腹腔被熊某连捅好几下,而小高只是让熊某划破手掌。
小高躺在地上后,熊某将眼光看向旁边的小琴,不过他没有动小琴,只是抢走小琴60元钱,之后逃之夭夭。小琴一边摁住小高的伤口一边报警,不久之后警察赶到,将小高送去医院,但小高伤势过重不幸去世。
警察回到局里,看着照片上的凶案现场,发现小高的血洒得假山到处都是,他们也有孩子,看到小高惨不忍睹的死状,都暗暗发誓一定要把凶手抓到,为了抓到凶手,他们找来小琴问话,当小琴说到自己的钱被抢走,警察以为凶手是抢劫犯,可小琴说不是这样。
小琴说,凶手让她把身上的东西交出来,她把更值钱的手机也拿出来了,可是凶手只要了钱没要手机。话问到这里,警察又问是不是情杀,小琴否定了警察的想法,她除了小高没有其他男朋友,而且她和小高根本不认识凶手,所以也不能是仇杀。
问到这里,警察陷入僵局,凶手看起来与小高没有交集,他为何要杀人呢?既然从被害者这里找不到答案,警察就从凶手这里找,他们知道熊某手掌被划破,猜想他应该回去医院包扎,于是以江滩公园为中心,走访了周围各大大小医院。
经过大面积走访,警察终于在鄂州市二医院发现线索,一位值夜班的医生说4日晚上7点40左右,有一名奇怪的男子来包扎手掌。为什么说这个男人奇怪呢,男人说他的手掌是刺伤的,医生发现伤口不平整,不是不小心刺伤,而是与人发生搏斗捅伤。巧合的是,医生参与过抢救小高,他鬼使神差问了男子一句:“你是不是从江滩公园过来的?”男子没有回答,医生觉得男子突然的沉默很奇怪,但他是医生不是警察,给男子包扎完就让他走了。
警察要求医生提供男子包扎时用过的纱布,还好这些东西没有丢进垃圾站,医生找出来给警察,警察提取了纱布上面的血,与凶案现场凶手留下的血做对比,结果显示男子就是杀害小高的凶手。
警察向医院要来了男子的就诊记录,发现他姓熊,19岁。警察在鄂州人口信息库输入熊某的名字,发现查到的人都不符合熊某的特征,于是怀疑他是外地人,警察又查了熊某的宾馆入住记录,然而没有查到他入住过宾馆。
就在线索快要断了的时候,警察突然想到年轻人喜欢上网,熊某会不会住在网吧?想到这,警察走访了各大网吧,最后在江滩公园附近的网吧找到熊某的上网记录,还从网管电脑中找出熊某办理上网时用的身份证,经过小琴和医生辨认,身份证照片上的熊某就是杀害小高的凶手。
警察从身份证得知熊某的家庭住址,他们赶到熊某的四川老家,他的手掌还没有好,经常在卫生院打针,警察就去卫生院找他,抓到了正在打针的熊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是,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可以取保候审,熊某手掌那点伤谈不上严重,警察直接将他逮捕回去审问。
经熊某自己交代,他此前在福建打工,根本不认识小高,鄂州还是为网恋女友而来,可谁知网恋女友是传销分子,为了拉他入伙欺骗他的感情,他发现真相后与网恋女友断绝联系。熊某去到江滩公园散心,却看到小高和小琴在谈恋爱,心里不平衡的他嫉妒小高这么小年纪就有女朋友,而他作为一个成年人都没有,情场失意的他想起手里有把水果刀就做出傻事。
熊某非法剥夺小高性命,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案中,熊某出于嫉妒,用水果刀杀害小高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积极实施了杀人行为,剥夺一个15岁孩子的生命,给他的父母带来巨大伤痛,属于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由于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熊某判决未公示,但他肯定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幸福具有传染性,心胸开阔的人看到别人幸福会感同身受,而内心狭隘的人会吃醋,其实人可以试着将自己的心胸放开,当看到一对青少年萌发出纯真爱情,可以将他们视为金童玉女,如果熊某能将自己的内心打开多往好处上想,也就不会毁了两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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