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提出给我做全裸按摩,我犹豫后还是同意了!”山东青岛,文某(女)到经常光顾的一家按摩店做身体按摩。和往常一样,还是50多岁的男技师卜某给她服务。过程中,卜某提出给她做全裸背部按摩,她犹豫了一下,还是同意了。(案件来自:时报视界)
这样的要求虽然有点奇怪,但是因为其他女技师认为没问题,文某也就没拒绝。在按摩的过程中,卜某趁文某没注意,对她做了一些不雅动作。被文某发现后,文某质问他:“你怎么能这样呢?”卜某方才离开。
卜某离开后,文某也离开了,没有当即报警或者向店铺反映情况。以她的说法,她以为回到家后,卜某就会打电话向她道歉,承认自己是一时糊涂,但是卜某始终没有联系她。于是,第二天文某来到按摩店,要求店铺赔偿她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店铺不同意赔偿,卜某已经离职、不知去向。文某再三和店铺交涉后,店铺勉强同意将文某卡内余额5000元退还。再由店铺赔偿她5000元,员工众筹赔她5000元,共计10000元整。文某不满,报警处理。
@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
文某在按摩店内消费,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按摩店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并且保障文某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法律依据:《民法典》)
卜某作为服务直接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按摩服务。既然文某同意了全裸背部按摩,那么这一层来说,卜某未侵犯他的权益(因为提前征求了意见,获得了同意)。
如果卜某确实趁机对文某做出不雅动作,要区分行为的恶劣程度来判断他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或者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文某对卜某行为的描述不够清晰,我们无法判断具体属于哪一种。但是无论如何,该案都面临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取证问题。
由于文某没有第一时间呼救,或者报警,或者与店铺沟通求助举报投诉,证据很难搜集。如果按摩店内部没有监控,文某的说法很难得到证实。
这就是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的:进入美容店、美体店、按摩店内部房间的,要注意全程保持警惕,尤其是单人单房间的,不要中途睡觉,避免发生被侵犯而又说不清楚、无法证明的情况。
这个案件中比较有利的两点是:第一,卜某事后马上离职,不知去向,莫非心里有鬼?第二,文某第二天就开始与店铺沟通,取得了一定主动权。相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卜某如果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此你怎么看呢?不妨留言讨论!令人惊讶的是,面对异性按摩师,这些选择全裸的女性是怎么想的?难道不知其中风险?并非针对受害者,只是提醒大家做好防护,避免受到伤害!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精彩法律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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