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冠雄,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离婚律师团队核心成员
基本情况:A有限责任公司有两名股东,甲占60%的股份,乙占40%的股份。现在甲将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赠与给子女。
甲观点:我是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事我一个人说了算,更何况将公司股份赠与给子女也是处分我自己的财产,乙无权过问。
请问:甲的观点是否正确?股东甲将股份赠与其子女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乙的同意?
案例解析
甲的观点不正确。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分析
一、目前我国《公司法》对有关股权赠与并无相关的法律条款,作者认为股权赠与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并没有严格区分“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所以股权赠与可以理解为无偿转让公司股权,同样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基础,基于股东相互之间的信任而建立,故股权在股东之间内部可以自由转让,但是将股权转给股东之外的人则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甲将公司股份赠与子女,因为其子女并非A公司的股东。故甲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在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总结:因此,甲将股份赠与其子女,需要经过股东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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