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讯(记者 杨抒燕)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及管理办法。
《通知》明确,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包括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
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优惠内容包括:印花税优惠方面,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方面,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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