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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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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生效,“依法带娃”时代开启。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将家庭教育这一传统意义上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重要的“国事”,让家庭教育成为了全国、全社会共同关心、关注的大事。该法通过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三个单独条文,明确规定了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司法机关具体参与家庭教育的方式。

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重庆五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坚持积极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采取在个案中发布《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家庭教育指导令》等方式,对履行监护责任失职的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形成了具有辖区特色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方式,现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目录

01

案例一 伍小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未婚生育子女后不尽抚养义务,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子女教育指导书

02

案例二 刁某交通肇事罪案——未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03

案例三 陈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父母怠于抚养子女,法院联合心理咨询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04

案例四 周某某诉江某、陈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初中生凌晨偷骑他人摩托车肇事,六名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05

案例五 吴某某诉任某甲、任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离异母亲携子女网络“卖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06

案例六 马某诉谢某健康权纠纷案——母亲教育缺位致儿子出现心理问题,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07

案例七 宁某上诉冯某某探望权纠纷案——父亲阻碍母亲探视女儿,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08

案例八 周某聚众斗殴罪上诉案——未成年人参与斗殴犯罪后,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一 伍小某诉周某抚养费纠纷案

未婚生育子女后不尽抚养义务

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子女教育指导书

【基本案情】

伍某(男)与周某(女)相识于2014年,次年两人同居并于2016年生下女儿伍小某。2021年两人分手,对非婚生女儿伍小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伍某抚养女儿,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2年1月,伍某作为伍小某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称自二人分开后,周某从未支付伍小某抚养费,伍某一人无法兼顾抚养小孩与日常工作,女儿生活开销得不到保障,目前生活举步维艰,要求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伍小某直至成年的所有抚养费用。经调解,伍某和周某对伍小某抚养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荣昌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同居期间,二人因子女养育和家庭经济状况等问题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分道扬镳。两人分开后,由伍某一人照顾伍小某,在广州打工维持生计,周某在荣昌区打零工。伍小某不仅在抚养费用方面无法得到保障,幼儿园学业方面亦时断时续。承办法官通过心理投射测验发现伍小某因父母关爱缺位,存在儿童抑郁倾向,并在夜晚入睡后伴有噩梦和啼哭等睡眠障碍。荣昌法院在对伍小某进行心理疏导的同时,给伍某和周某制作了《子女教育指导书》,明确双方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并对“科学带娃”提出针对性意见。现双方按照指导书内容要求履行父母责任,伍小某身心状态逐渐恢复正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将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适用扩大到非婚家庭成员之间的典型案例,系全国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教育指导。对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而言,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需要国家、社会和家庭建立关爱屏障,满足其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生活权利。未建立婚姻关系的父母往往对抚养子女义务认识不清,欠缺抚养子女的方式、方法,人民法院应体现司法担当,为非婚生子女提供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物质保障和司法支持。本案中,伍小某的父母双方没有结婚,尚未因婚姻关系形成严格意义的家庭,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扩大对家庭的解释,体现了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职权干预的特殊规则应用,创新了法院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教育指导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确保其能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非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护航。

案例二 刁某交通肇事罪案

未成年人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

法院发出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未成年人刁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人在道路上疾驰,将路上行走的一名老人撞倒,后该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了抢救费用。2021年11月,刁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处理结果】

江津法院审理发现,刁某父母已离异多年,刁某随父亲生活,父亲忙于工作且重新组建了家庭,母亲长年在外地工作,双方均疏于对刁某的教育管理,亦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法,存在教育失职。遂向刁某父母作出全市首个《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父母正视刁某教育问题,加强对刁某的关心关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重庆法院发出的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同时也是落实该法第八条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规定的典型案例。

本案中,江津法院依托与当地教委、妇联共同成立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络办公室,制定了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三环十步法”,形成家庭教育指导令发布的标准化流程,在指导令发出3个月后,江津法院按照流程,再次会同当地妇联、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律师对刁某及其父母进行回访,精准开展学业指导、心理疏导、生活困难帮扶。目前,刁某父母经专业指导已制定了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教育计划,从刁某的心理、生活、交友、学习上全方位履行父母职责。刁某本人也正视了自己的错误,一改往日散漫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并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有了一定规划。

案例三 陈某诉黄某离婚纠纷案

父母怠于抚养子女

法院联合心理咨询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陈某(女)与黄某(男)系自由恋爱,于2020年3月13日生育一女黄小某,之后因黄小某的户籍问题,双方于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住在陈某父母家中。黄小某出生后至一岁半期间,一直由陈某照顾,之后陈某外出工作,黄小某由陈某父母照顾。黄某在酒店工作,长期晚归,且爱好打牌,对家人疏于照顾,双方婚后不久就矛盾不断。陈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与黄某离婚,婚生女黄小某由陈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黄小某18周岁时止。最终双方调解离婚,黄小某由陈某直接抚养,黄某每月支付黄小某抚养费至黄小某18周岁止。

【处理结果】

渝中法院审理中发现,陈某和黄某双方在教育黄小某的过程中均存在问题:黄某作为父亲,在业余时间喜欢打牌、打游戏,在小孩的抚养教育中长期缺位。陈某性格较为急躁,抚育小孩时不够耐心、细心。同时,双方在教育理念、教育方式等方面各执己见,已不能有效沟通。法院认为,陈某、黄某在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上存在重大缺失,双方在履行子女教育方面存在较大问题,对婚生女黄小某成长不利,遂联合驻院心理咨询师对陈某、黄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双方送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本案中,法院采取联合工作方式,通过“驻院心理咨询师”及时介入,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同时由承办法官对双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作为母亲的陈某已能较为平和地和黄某沟通,并认识到自己在抚养教育黄小某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急躁的脾气、尖刻的语言会对黄小某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作为父亲的黄某也认识到,自己之前在家庭生活中遇到问题时惯于消极逃避,和陈某沟通时不愿意多从自身找原因,总是将责任归结于对方,没有尽到作为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双方向法院出具《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表示将反醒自己的言行,努力改正自己的不足,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为婚生女黄小某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案例四 周某某诉江某、陈某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

初中生凌晨偷骑他人摩托车肇事

六名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江某、陈某某均系重庆市巴南区某中学学生,分别就读初一、初三、初一。2021年3月12日周五放学后,三人相约到杨家坪玩耍,次日凌晨3时许,三人将位于路边一天桥下的一辆摩托车偷偷骑走,由江某驾驶。行驶过程中,不慎撞到道路中间的绿化带及轻轨桥墩,致使周某某受伤。

事发后,三人将摩托车遗弃到一立交桥下,江某、陈某某打车送周某某就医。但因惧怕被责罚,三人均未立即向家长陈述实情。周某某父母知晓情况后报警,公安机关调取了沿途监控录像,但摩托车系无牌车,且事故现场未能查找到摩托车,也未能寻找到车主。经治疗后,江某、陈某某就周某某损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经协商未果,周某某遂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结果】

巴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江某、陈某某就三人在案中的行为而言,构成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所称“严重不良行为”。一是三人均系初中生,应当已经理解并尊重他人财产所有权,三人在凌晨擅自偷骑他人摩托车并丢弃,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二是未成年人乘骑摩托车行为本身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既严重威胁自身安全,又严重危及行人、路产等安全,且深夜骑车存在一定的扰民问题;三是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很可能面临不安全因素。三人父母作为监护人,均未尽到家庭教育责任,故对原告周某某、被告江某、陈某某的父母共六人进行训诫,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巴南法院向三名未成年人父母发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严重不良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案对该条款中关于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这一规定作出了一定程度的细化,通过详细调查,对于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说理分析,从而明确将“未成年人偷骑他人摩托车”作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表现,人民法院据此对父母的家庭教育缺失行为予以训诫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五 吴某某诉任某甲、任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

离异母亲携子女网络“卖惨”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与任某甲(男)原系夫妻关系,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任某乙系任某甲与前妻的女儿,已成年。2021年,吴某某与任某甲离婚,其子女任小花、任小草一人随吴某某生活,一人随任某甲、任某乙生活。

后吴某某与任某乙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二人分别多次在平台发布视频、开设直播等,互相指责,并各自携带共同生活的前述未成年子女出镜,表达该未成年子女遭遇不幸,且伴有营造悲伤氛围的背景音乐。吴某某、任某乙的平台账号均粉丝众多,二人所发视频、直播等点赞达数万个,评论达数千条,其中包含关于前述未成年子女的各种正负面评论。后吴某某以任某甲、任某乙在平台侮辱、谩骂吴某某且拍摄未成年人视频牟利为由,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任某甲、任某乙立即删除相关视频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立案后,任某甲死亡,吴某某提出撤诉申请。

【处理结果】

江津区法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吴某某、任某乙在网络短视频平台上均开设有账号,并发布涉嫌公开未成年人不幸遭遇等个人信息内容的短视频等,为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益,遂对双方进行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正确利用短视频平台、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教育指导,双方均承诺不再发布涉嫌公开未成年人不幸遭遇等个人信息内容的短视频。获得双方承诺后,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吴某某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作为母亲的吴某某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账号上,携带未成年人“卖惨”,该行为必然引发网友关注和评论,除引发社会公众对未成年子女个人隐私的过多关注和讨论外,对其幼小心灵也必然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吴某某的行为,属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介入,予以教育指导。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未草率准许吴某某撤诉,而是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实进行审查,对原、被告双方的不当行为进行教育指导,在获得双方承诺,判定撤诉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准予撤诉,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追求。

案例六 马某诉谢某健康权纠纷案

母亲教育缺位致儿子出现心理问题

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十六岁的马某与谢某系九龙坡区某中学同班同学,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先在网络上相互谩骂,后在线下交涉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导致马某鼻梁骨骨折。马某起诉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谢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谢某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庭向马某支付800元。

【处理结果】

九龙坡法院审理中发现,原告马某对于人生的态度十分消极,调解过程中多次发表“生命其实并不重要”等言论。同时表现出抑郁自残倾向。通过了解,马某在父母离异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后其母重组了家庭,亲生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双方都缺乏对马某的陪伴、关心和呵护,导致马某性格向孤僻和极端发展。承办法官向马某母亲普及了有关法律知识,分析了心理障碍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与马某沟通的技巧,同时向马某的母亲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原生家庭解体后出现教育空白,导致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问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该条文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要予以重视和关注。

本案中,未成年人马某由于遭遇家庭变故,因母亲改嫁、父亲外出务工,在长期缺乏父母双方关心关爱之下,出现了一定的心理问题,充分表明马某的父亲及母亲未能正确履行监护人职责,法院据此对马某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案例七 宁某上诉冯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父亲阻碍母亲探视女儿

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宁某、冯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 2010年11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7月生育一子小明,2015年11月生育一女小花。2020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小明由母亲冯某某抚养,婚生女小花由父亲宁某抚养,双方可随时探望子女。冯某某在探望小花的过程中多次与宁某及宁某现任妻子发生纠纷,后发展到冯某某每次探望仅能在派出所进行,因无法正常探望女儿,冯某某亦存在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的表现。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先后八次通过报警解决。

【处理结果】

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宁某有义务配合冯某某对小花的探望,其未能妥善解决与冯某某矛盾,影响冯某某对小花的正常探望。冯某某探望中也存在手段不妥当等问题,重庆五中院遂对宁某、冯某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宁某、冯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宁某、冯某某双方均承诺,共同为小花营造良好的探望环境,宁某承诺为冯某某探望小花提供保障和便利,冯某某承诺采取合适的方式探视小花。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离异后一方阻碍探望,同时另一方采取不正确探望方式从而影响未成年人利益的典型案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旨在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就离异家庭而言,未成年子女跟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探望是未成年子女获得未与其生活的另一方情感关心的重要途径,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另一方对子女进行探望,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双方不缺位的情况下健康成长,不能因为父母双方的矛盾而影响子女的成长。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碍对方的探望,或者把持藏匿子女,教唆怂恿子女反对探望等行为,都违反了民法典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

案例八 周某聚众斗殴罪上诉案

未成年人参与斗殴犯罪后

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8日凌晨1时许,17岁的周某受陈某某邀约,与汤某、刘某某、石某某、王某某、何某等人汇合后,一行12人驾车前往南岸区某支路。2时约40分,对方人员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等约10余人,按照电话约定到达,双方发生斗殴。被告人周某等人持砍刀冲上去围攻对方车辆并进行砍击,并一度持刀追击对方人员。后其先行驾车离开现场,并获得了200元出场费。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周某向重庆五中院提出上诉,后撤诉。

【处理结果】

通过两级法院审理发现,从家庭看,周某家庭健全,父母从事室内装修,忙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管理教育,周某对父母的管教比较抵触,与家人关系不和睦。从个人经历看,周某上职高一年半后辍学步入社会,有过送外卖等短暂的工作经历,周某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较多,自身法治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很差,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重庆五中院对周某父母依法予以训诫并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周某父母配合监管部门对周某进行教育改造,引导其遵纪守法,遵守监狱规定,认真学习生活技能,戒除不良习气,端正生活态度,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力争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未成年人犯罪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周某自身受到三个圈子负面影响,一是亲情圈子的“冷漠”,父母忙于挣钱,疏于沟通管教,导致亲情淡薄,家庭关系不融洽导致内心缺乏温暖。二是社会圈子的“残酷”,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在三观未完全形成之时接触了过多社会阴暗面,对个人心理和性格造成影响。三是损友圈子的“败坏”,社会闲杂人员的诱导指使是其走向犯罪的直接诱因。周某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充分说明了监护人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完全失职。鉴于周某处于服刑阶段,法院责令周某父母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周某教育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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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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