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男子曹某涛因汽油燃烧致死案,警方针对有些质疑,再次作出通报。
通过警方认真细致的走访调查,应该可以确认本案属于一起因自己原因导致的伤亡事故。
对于警方的通报,我认为还是真实可信的,不过值得深思的是,有些网友好像对此仍然不买账,非要从一起涉嫌刑事的案件里,试图找出勾结、欺凌、不公、猫腻来,这种心态很不正常,明显跑偏!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在众目睽睽之下,谁也没有胆量和动机顶风做案、掩饰真相。
当事的双方都属于城市平民,不富不贵,都属于讨生活的,相煎何太急呢?
死者曹某涛买汽油、浇自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最起码是寻衅滋事。
在此过程中,用打火机点燃导致一死一伤。因为曹某涛目前已经不在了,对于打火机是如何点燃的,估计很难还原了。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是故意点燃的,则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如果是无意中点燃的,则行为构成过失,在另一人构成重伤的情况下,则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5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由于曹某涛已经死亡,因此不会对其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在本案中另一人卢某秋,由于曹某涛点燃打火机而受伤,已经造成了人身损害,其可以就所造成的损害,依法诉请曹某涛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从警方通报里看出,关于此事网上流传的视频,明显被带了节奏,有关人员的行为涉嫌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相应处罚。
同时该视频也涉嫌侵犯了卢某秋家人的名誉权,卢某秋一方可以依法维权。
死者曹某涛在刷车水泵被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暂扣的情况下,不能正确地对待,无端猜忌他人,并携带汽油前去寻仇,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汽油来源地某某加油站违规操作买卖汽油,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责任,应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本案属于一场悲剧,虽然不适用正当防卫,但是原则精神是一致的,不能说谁死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
冲动是魔鬼,作为成年人首先要学会控制情绪,自担其责,学法守法,法律则提供行为预期和引导,不偏不倚。
当然如果曹某涛的家人不认可警方结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或向检察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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