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火打劫的强奸案!
生意场上谁都有可能会遇上手头紧的时候,这时买卖双方互相通融暂缓偿还货款这是人之常情,但偏偏有人趁火打劫。
宁波女子余某服装生意不好欠了供应商的七万元货款一时没办法按时付货款,要求供应商延迟,没想到供应商早就垂涎余某美色,趁机要求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换,余某没办法只好答应,事后男子再次上门讨要货款时,余某的操作让男子异常愤怒,随后发生的事情让男子措手不及。
(案例来源:浙江宁波江北区检察院)
案件经过:
在浙江宁波的女子余某经营着一家服装店,在两年前她在寻找货源的时候想通过朋友介绍,看能不能找到有好的供应商,于是朋友把供应商刘某介绍给了余某。
这个刘某是有家室的,一个人在开着一家服装公司做批发,因为服装品质好款式又新颖,并在谈到货款结算的时候,刘某说一般都是货到款清,如果有什么特殊情况之下,也并没有那么死板,可以灵活处理,毕竟都是希望能长期合作而不是做一次两次的生意,余某听到此处感觉刘某是个比较好说话的供应商,心里想着万一有个资金周转不灵的情况,还能缓缓,于是余某决定在刘某这里进货。
随后刚开始的一段时间,余某的服装店生意也不错,并且每次从刘某处进货都能做到货到就立马把货款给结了,两个人你来我往的合作得也还算愉快,刘某还过来找过余某,余某为了答谢刘某,还请了刘某吃饭,有了这个开头,刘某经常会以经过为由都来余某这转转,一回生二回熟,两个人就这样熟络了起来。
好景不好,因为疫情的影响,加上在同一条街上服装店开得越来越多,余某的服装店生意一落千仗,这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压得有点喘不过气来了。
随后几个月下来,积压了有近70000元的货款没能按时支付,这时余某找刘某商量,能不能把付款期往后再延一个月,第一次刘某爽快地答应了,随后余某按刘某的要求写下了一张欠条。
但是这一拖,就直接拖了两个月货款也没办法还上,这时刘某经多次追讨未果性情表现得和平常不一样,变得有点暴躁,刘某还直接找到余某的家里来讨要货款,并且声称拿不到货款就在余某家直接住下了,余某没办法只好从朋友处借了10000钱给到刘某,并要求他离开,其它余款随后自己会想办法付清。
这时刘某终于露出了真实面目,他一脸的痞相,淫猥的双眼在余某丰满的身子上游荡,甚至对余某开始动手动脚,他对余某说:“只要你和我发生性关系,我还能宽你几天。”
余某听了非常生气,挣脱刘某的纠缠叫他离开,否则自己不客气了,但她的话刘某根本就不当一回事,刘某就像个无赖一样给余某放狠话:“你要是不同意,我明天就到你店里去,告诉所有人你欠钱不还,我让你生意做不下去。”
刘某这一下还真捉到了余某的软肋,余某真的害怕刘某会到自己店里去闹,到时后生意做不了,自己的脸面也丢了,她的态度不得不马上软了下来,她好声好气地求刘某:“你能不能别这样,不就是晚几天吗?又不是不给。”
刘某看出她真的担心自己到店里闹,不得不向自己服软,感觉机会来了,竟然一把把余某按倒在沙发上,余某挣扎推搡了几下,最终不再反抗默许了刘某的兽行,把手放下不再反抗,刘某见状像条恶狼一样扑了上去,没一会功夫余某就与刘某发生了实质性的性行为,
完事后,刘某满足地从余某身上起来,跟余某说:“宽你一个月再把余款给我。”余某没答应,叫他赶紧离开,于是刘某离开了余某的住处。
一个月后,刘某再次来到刘某家里索要货款,这时余某想起上次的事情心里就感觉受到了莫大的羞辱,一怒之下直言:“货款已经结清了!你自己说的,和我睡一次抵货款!”
刘某没想到余某会来这一出,当场就怒了,说余某不讲信用,余某却大骂刘某不是人,并强调货款已结清,再纠缠就把上次的事情捅给刘某的家里人那去,随后两个人吵了起来,事情一度发展到不可收拾,余某害怕刘某会做出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来,找了个机会直接报了警,声称自己被强奸,罪犯就在现场。
当民警出现在面前的时候,刘某都还没有反应过来,连同余某一同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到案后,刘某承认了当时与余某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否认是强奸,他避重就轻地供述了当时与余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他说当时是以商量的方式,问余某是否可以发生性关系,如果可以的话,他会答应宽限一个月的货款期,而余某当时是主动同意了他才与余某发生性关系,余某全程是配全的,并不存在反抗的情况,那么也就没有构成强奸罪。
但是经过余某的陈述,检察院采纳了余某的陈述,认为刘某涉嫌强奸,并对其提起了公诉。
那么余某在这种情况下同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到底是否构成了强奸呢?检察院所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我们可以分析分析。
强奸罪定义:
在《刑法》中规定,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主观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性质,将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强奸罪(既遂),有两个关键点:
第一,发生了实质性的性行为,第二,妇女并不愿意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是行为人采用违背其意愿的手段促使性关系的发生的。
本案中,刘某完全承认了与余某发生了性关系无疑,因此是否构成强奸的关键点就在于确定刘某的行为是否得到余某所认同允许,也就是说余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否出于自愿,而不是在刘某施加压力之下而进行的妥协行为。
从刘某的供述表面上来看,确实是得到了余某的允许,余某的陈述也得到了印证,余某在刘某要与其发生性关系时确实没有反抗而是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但是只仅仅是表像,再往深处究其发生的缘由不难得出,刘某所表达的主张只是对强奸构成要件的片面认识而已。
刘某表达的主张成立依据是“余某没有反抗”,也就是他强调强奸行为是否成立是体现在“暴力强”的状态下的,也就是强调了是否使用“暴力手段”促使余某不敢反抗,这才能符合构成强奸的要件,刘某声称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余某也没有反抗,因此不构成强奸。
我们来看看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只从表面上看妇女有无反抗、拒绝的表示,还应考虑妇女是否能够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况。
由于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所以,行为人必须采取某种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这便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强奸行为组成部分。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即使其行为客观上违背妇女意志,也不立强奸罪。
本案事实:
综合到本案中,当刘某提出要求被拒绝后,其就以不走、要到店里闹事为由,要挟余某。虽然当时余某没有反抗,但实际上其当时是因害怕刘某真的到店里闹事,影响生意,所以为了避免这事情况发生,余某不得不同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这表不代表余某在主观上是乐意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她是被逼无奈而妥协的,这时她是而处于不敢反抗状态被违背意志的情形,因此刘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客观构件。
如何量刑:
强奸罪是重罪,一般量刑都是三年起步的,如查情节较轻,并存在有量刑从轻的情节的话,可酌情减刑。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刘某认罪态度良好,并得到余某的谅解,是可以减轻基标刑起点的,最后检察院根据本案刘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故作出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建议,如无意外,这也将是其未来将要面临的刑罚。
从本案中,我们也应得到些警醒和启发,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应当采用正常合法的手段进行维权,切勿挑衅法律的底线趁机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有可能将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作为被侵害者也应大胆地拿起法律作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而不是一味的妥协,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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