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不知道您有没有遇到过在饭店用餐,饭店算错账多收了餐费的情况?南京市民王先生和家人在秦淮区汉中路一家饭店吃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而且跟饭店一方闹得很不愉快。
他在这家网红店点了回转寿司,最后数盘子结账,在餐桌上和店员核对完消费的菜品,6元的盘子20个,12元的盘子8个,18元的盘子10个。饭店最后收了王先生504元餐费。
离开饭店不久,王先生家人觉得奇怪,因为他们之前经常来消费,感觉这次餐费比以前高很多。于是王先生回到店里,找饭店查看消费记录单发现,店里把王先生消费的10个18元的盘子数量,当成16个,应收费396元,实际多收了108元。
饭店只愿意退还多收的108元,而王先生认为饭店是恶意欺诈,应该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3倍消费金额共1512元。王先生向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将这家饭店,名称叫争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秦淮第二分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争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南京秦淮第二分公司向法庭陈述,之所以出现多收费用的错误情况,是因为18元每盘菜品的盘数10盘,收银员没看仔细,误以为是16盘,所以错误多收了6盘菜品的价格共108元。
法院认为,结合本案结账单的书写情况,“0”在阿拉伯数字的日常书写中,极易因为未完全封口而被误认为“6”。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有待证实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以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采信了被告饭店方的陈述。
而司法解释对欺诈的证据认定标准更高更严格。同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欺诈事实的证明,只有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才能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欺诈事实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此,最后法院认定被告饭店多收费,只是工作失误而不属于欺诈。判决王先生败诉,也就是饭店只要退差价即可,不用三倍赔偿。
当然,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被告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尤其在结账单盘数的书写上,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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