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的科学性。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处罚权不适合赋权的事项暂不下放。建议在乡镇赋权时考虑下放综合性强,技术性不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较为直观的;执法对象相同、方式相近、内容相似,与群众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权力事项。反之,专业技术要求高、垂管部门职责、职能部门固有职责、专属执法权的职责不适合赋权到乡镇。
二是放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赋权工作力度。结合目前乡镇工作任务点多面广且繁重、法律专业力量严重匮乏、工作人员承担多头工作且配置存在深层次问题等各方面实际现状,不适宜过多过急赋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
三是有的放矢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乡镇赋权。各个乡镇目前在辖区面积、人口多少、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事务覆盖等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适宜“一刀切”都要赋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可以探索采取分类、自主选择加面向社会购买有偿服务的方式有差异化的赋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权。
四是努力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目前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县级部门行使行政执法权还存在法律专业力量匮乏、人员流动大不稳定、行政事业人员多岗位混同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解决难度大,因此建议加大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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